【大紀元1月31日訊】一家港資企業與長春市政府簽訂了21年的合作處理鬆花江污水的合同,迄今此外企已向合作公司注資2.7億元人民幣,但剛過去2年,政府就廢除了合同。事後,外企向長春市政府提出了訴訟,去年12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長春政府廢止合同有效,40多萬元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於今年1月8日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據悉,如果公司停產,則意味著每日將有39萬噸污水被排入鬆花江。
*事件經過
據財經時報1月31日報導,這大概是中國近年發生的第一起外資企業狀告地方政府的行政訴訟案。案件原告是一家投資於中國大力鼓勵發展的公用事業的港資企業──匯津中國(長春)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簡稱長春匯津),案件的被告是東北重要城市──長春市政府;起因是政府承諾的“優惠政策”未獲履行。
據介紹,2000年7月長春市政府專門為“匯津污水處理專項經營管理”制定了正式文件《專營辦法》。其中確定了長春匯津與長春市排水公司分別為該項目的外方和中方股東、雙方總投資3.2億元人民幣 等,還規定了政府承擔污水處理費優先支付和差額補足的義務,合作期為21年,並規定本辦法“至合作期結束時廢止”。
據案件原告長春匯津業務發展部總經理鄧晚成對《財經時報》說:“當初我們決定投資2.7億元人民幣經營長春市污水處理,完全是基於政府關於《長春匯津污水處理專營管理辦法》(簡稱《專營辦法》)中承諾的各種條件。”“原定合作期為21年,現在剛過去2年多,市政府就廢止了《專營辦法》,全然不考慮投資者的利益和損失。”
長春市政府則認為,市政府具有制定和撤消、廢止行政規章、決定、命令的法定職權。
2003年12月14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廢止《專營辦法》合法有效,40多萬元人民幣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原告不服,於今年1月8日上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 “固定回報”項目成問題關鍵
長春市政府在一審答辯狀中稱,廢止的原因是該合作項目“是一個採取規避中國法律方式而設定國家明令禁止的變相對外融資舉債的‘固定回報’項目”,按照國務院“43號文件”,“屬於應清理、廢止、撤消的范圍”。
在這起法律糾紛中,匯津污水處理項目是否屬於“固定回報項目”,成為關鍵問題之一。
原告認為,長春市政府將合作項目定性為“固定回報”,但未提供有關証據。《財經時報》獲知,國務院文件中提出的“固定回報”,主要是針對“外方投資者收益恆定不變或以損害國家利益讓外方投資者保本獲利”的情況。因此,原告堅持認為,政府提出的諸如排水公司每日輸送的污水量、支付的污水費、中外方約定的利潤分 配率等,僅是雙方的合作事項,與收益是否固定無關。
該項目經理劉怡並對《財經時報》說,1998年9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外匯外債管理開 展外匯外債檢查的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審批新的“固定回報”項目。而匯津污水處理合作項目是2000年經過長春市政府同意、吉林省外經貿廳審批、原國家外經貿部備案後成立的,手續齊全、程序合法。
“如果項目涉及‘固定回報’,各級政府部門怎麼可能層層批準通過?”劉怡說,“在2003年5月召開的雙方調解會上,合作合同審批機構──吉林省外經貿廳官員就明確表示,合作項目不存在‘固定回報’問題,符合國家規定。”
至於為什麼原本正常運營的項目突然會出現變故,劉怡看來,這“也許是長春市政府領導班子換屆、排水公司隸屬關系發生改變等原因造成的”。
*污水處理費收繳無門 公司面臨停產
按照合同規定,長春匯津迄今已向合作公司注資2.7億元人民幣。
由於污水處理行業的特殊性,經營企業的利潤只能向用戶收取污水處理費而獲得。但據劉怡介紹:“排水公司2002年起就開始拖欠應付合作公司的污水處理費,從2003年3月開始,更以市政府的《廢止決定》為依據,完全停止支付任何污水處理費。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排水公司累計欠付合作公司污水處理費約人民幣9000萬元。”
“合作公司的運行成本、稅金、中外雙方利潤都來自污水處理費,排水公司的巨額欠費,不僅導致外方在2002年度至今未提取任何利潤和折舊,同時由於運行資金緊缺,公司正常經營都困難。”鄧晚成說。
據了解,排水公司之所以不支付污水處理費,理由是合同內污水處理費定價過高,以及合 同條款不平等。但劉怡稱,“包括污水處理費在內的所有合同條款,是雙方在經過了長達18個月的談判之後簽定 的,是雙方的自願行為。政府怎能單方面認定合同存在權利義務不平等?”
合作公司承擔污水平均日處理量為39萬噸,約佔長春市污水排放總量的一半。但因欠費 帶來運行資金困難,自2003年年底,已大大減少了污水處理量。“如果排水公司仍然不能支付污水處理費,預計2004年2月,我們只能停產。”
據了解,如果公司停產,則意味著每日將有39萬噸污水被排入鬆花江。(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