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31日讯】一家港资企业与长春市政府签订了21年的合作处理松花江污水的合同,迄今此外企已向合作公司注资2.7亿元人民币,但刚过去2年,政府就废除了合同。事后,外企向长春市政府提出了诉讼,去年12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长春政府废止合同有效,40多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不服,于今年1月8日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悉,如果公司停产,则意味着每日将有39万吨污水被排入松花江。
*事件经过
据财经时报1月31日报导,这大概是中国近年发生的第一起外资企业状告地方政府的行政诉讼案。案件原告是一家投资于中国大力鼓励发展的公用事业的港资企业──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简称长春汇津),案件的被告是东北重要城市──长春市政府;起因是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未获履行。
据介绍,2000年7月长春市政府专门为“汇津污水处理专项经营管理”制定了正式文件《专营办法》。其中确定了长春汇津与长春市排水公司分别为该项目的外方和中方股东、双方总投资3.2亿元人民币 等,还规定了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合作期为21年,并规定本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据案件原告长春汇津业务发展部总经理邓晚成对《财经时报》说:“当初我们决定投资2.7亿元人民币经营长春市污水处理,完全是基于政府关于《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简称《专营办法》)中承诺的各种条件。”“原定合作期为21年,现在刚过去2年多,市政府就废止了《专营办法》,全然不考虑投资者的利益和损失。”
长春市政府则认为,市政府具有制定和撤消、废止行政规章、决定、命令的法定职权。
2003年12月1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废止《专营办法》合法有效,40多万元人民币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不服,于今年1月8日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固定回报”项目成问题关键
长春市政府在一审答辩状中称,废止的原因是该合作项目“是一个采取规避中国法律方式而设定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按照国务院“43号文件”,“属于应清理、废止、撤消的范围”。
在这起法律纠纷中,汇津污水处理项目是否属于“固定回报项目”,成为关键问题之一。
原告认为,长春市政府将合作项目定性为“固定回报”,但未提供有关证据。《财经时报》获知,国务院文件中提出的“固定回报”,主要是针对“外方投资者收益恒定不变或以损害国家利益让外方投资者保本获利”的情况。因此,原告坚持认为,政府提出的诸如排水公司每日输送的污水量、支付的污水费、中外方约定的利润分 配率等,仅是双方的合作事项,与收益是否固定无关。
该项目经理刘怡并对《财经时报》说,1998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 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汇津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0年经过长春市政府同意、吉林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如果项目涉及‘固定回报’,各级政府部门怎么可能层层批准通过?”刘怡说,“在2003年5月召开的双方调解会上,合作合同审批机构──吉林省外经贸厅官员就明确表示,合作项目不存在‘固定回报’问题,符合国家规定。”
至于为什么原本正常运营的项目突然会出现变故,刘怡看来,这“也许是长春市政府领导班子换届、排水公司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等原因造成的”。
*污水处理费收缴无门 公司面临停产
按照合同规定,长春汇津迄今已向合作公司注资2.7亿元人民币。
由于污水处理行业的特殊性,经营企业的利润只能向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而获得。但据刘怡介绍:“排水公司2002年起就开始拖欠应付合作公司的污水处理费,从2003年3月开始,更以市政府的《废止决定》为依据,完全停止支付任何污水处理费。截止到2003年9月30日,排水公司累计欠付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约人民币9000万元。”
“合作公司的运行成本、税金、中外双方利润都来自污水处理费,排水公司的巨额欠费,不仅导致外方在2002年度至今未提取任何利润和折旧,同时由于运行资金紧缺,公司正常经营都困难。”邓晚成说。
据了解,排水公司之所以不支付污水处理费,理由是合同内污水处理费定价过高,以及合 同条款不平等。但刘怡称,“包括污水处理费在内的所有合同条款,是双方在经过了长达18个月的谈判之后签定 的,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政府怎能单方面认定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平等?”
合作公司承担污水平均日处理量为39万吨,约占长春市污水排放总量的一半。但因欠费 带来运行资金困难,自2003年年底,已大大减少了污水处理量。“如果排水公司仍然不能支付污水处理费,预计2004年2月,我们只能停产。”
据了解,如果公司停产,则意味着每日将有39万吨污水被排入松花江。(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