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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監察院首例調查中央民代參選人違反獻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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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二十六日電﹞台灣監察院廉政委員會決定輪派兩位監委組專案小組,調查台北市政府前新聞處長吳育昇涉違反政治獻金法。這是監察院專案調查中央級民代參選人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的首例。

多位台北市議員曾分別向台北地檢署告發、向監察院檢舉吳育昇宣布參加立委選舉後,以擬參選人身分收受廠商免費廣告,涉嫌違反政治獻金法。

檢舉案經報送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法規單位等研究後,初步認定有進一步釐清必要,經排入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議程討論,決定輪派監委李伸一、林時機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監察院主管官員今天答覆記者詢問指出,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受政治獻金必須向監察院申報,凡擬參選人、政黨、政治團體,須先向監察院開立專戶,才能收受政治獻金,吳育昇在未開立專戶情況下,疑似收受廠商廣告,因此報請監察院輪派監委調查。

官員表示,政治獻金定義除現金外,也包含廣告、人員、車輛、勞務等,擬參選人依法須先開立專戶才能收受,同時收受政治獻金後,須依規定換算成相當金額,在法令規定期限內,向監察院申報。

政治獻金法規定,僅限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可收受政治獻金外,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收受政治獻金。即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不得透過人頭、公司行號、財團法人基金會等名義收受政治獻金,違者課以同額罰鍰。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指出,收受政治獻金必須在法令規定期限內,以年底立委選舉為例,今年四月一日開始,擬參選人開設專戶後,至投票日前一天,可收受政治獻金,凡在非法定期限收受政治獻金,將沒收獻金並處以同額罰鍰。

監察院說,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後,擬參選人只有在選前一段法定期限內可收受政治獻金,政黨及政治團體則沒有收受期限,但無論擬參選人、政黨、政治團體,都須經監察院同意開立專戶後,才能收受政治獻金,違者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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