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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學:行爲藝術 決戰 公、檢、法、黑

嚴正學
2004-11-09 16:2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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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9日訊】行爲藝術:決戰 公、檢、法、黑 嚴正學 法院判決早在預料之中。

盧躍剛先生代表中國青年報和中國式的“王國藩們”對簿公堂,走出法院的第一句話是:“今天是中國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

我在法庭上抗議中國司法暗無天日,是看不到盡頭的黑暗。並在筆錄上寫下:

“我抗議!這是公、檢、法、黑合謀的結果!

本案審判,讓我們看清了基層政權的黑社會化,造假作僞的挫劣無恥勝過地痞流氓!行政訴訟不作爲的證據規則是舉據倒置,審判長讓原告提供被告不作爲的證據有違法理。被告公安局在庭審中沒有提供任何作爲的證據進行質證,提交的‘卷宗’在法庭質證時,已被確鑿的證據證實是事後僞造的。法院包庇被告執法犯法、當庭作僞證的犯罪事實,顛倒黑白的判決:“駁回起訴”是對法律的踐踏!”

一、本案判決故意將提起訴訟要求公安局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産權的法定職責,改爲僅要求保護人身權一項;在提供8張照片證據上故意去掉侵犯財産權強行霸佔房産的4張照片證據。因爲搬進家俱什物霸佔原告房産達100天,這長達100多天的侵佔事實是證明公安不作爲最有力的證據。公安局允許房産長期被暴力霸佔的事實是賴不掉的;所以法庭故意不提對財産權保護的訴求,不提霸佔房産的4張照片證據,也不提原告出示的第一個書證“物業證明房産被侵佔100多天的證據”;

二、6月20日用挂號信郵寄報案證據公安說沒收過,法院說證據效力不足。原告已用盡電話報案、當面報案、挂號信郵寄報案全部方式,被告公安竟能賴得精光。法院說:你沒證據證明你報過案。這樣的說法,真好像面對無賴無理可言!

三、不提當庭以確鑿的證據證實公安事後僞造的‘卷宗’。被告公安局蔑視法律,公然製作僞證,這是必需追究的執法犯法、僞造文件、僞造證據等多項刑事犯罪!被告公安機關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作爲的證據進行質證,法庭竟認定被告作爲了。

訴諸司法是公民在行政權不當行爲給自己造成損害時,在現世所能尋求唯一的救濟渠道。倘若這個渠道被法院自行堵塞,則公民真的就告狀無門了,只好無窮無盡地去上訪,或通過製造極端事件來表達憤怒。事實上,社會不穩定和法院無法,均來自譖在的司法恐怖主義幽靈;這樣黑的社會必然衍生暴力自衛。

一個自相矛盾、狗屁不通的判決書(其中判決書上明顯的錯誤有4處,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法條生搬胡造、張冠李戴,可見判案法官邏輯之混亂),一個喪失邏輯完整和事實陳述的法律文書堂而皇之地被炮製出來,正是公、檢、法、黑共謀的傑作,連走走過場的審判都審砸了。僞造的‘卷宗’在當庭被揭穿,使本來早已經在庭審之前就做好了的局;包括訊問方式、語氣以及敲錘喝止都有著深思熟慮的謀劃,乃至法官非常明白每一句問話內在的用意,忽略什麽、回避什麽的合謀因僞證敗露而無地自容,不得不使審判長重重地敲下法槌,匆匆宣佈休庭……

衆所周知,中共法庭的審案,重大、敏感案件有“政法委”甚至更高權力在幕後操縱。權力對法庭進行干預,當權力慫恿和利用法官來作顛倒黑白的判決;這是一個由法庭或者法院有多數法官參與,並非需要每一個具體法官承擔責任的系統化犯罪。在這個狀態中,淘汰和鄙夷的是法律的良知和正義!在“統治權力必然而且必須正義”前提下,法律不過是現實政治的調味品;這就是當前的法官爲什麽“不講道理”原由。

儘管司法獨立已經清楚地寫在憲法和規範法院活動的法律法規中,但現實的司法制度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法院地方化,法院人事、財政均被地方控制;法官管理行政化與一般公務員無異。正是這種制度“短路”,使法官判案唯權力意志的馬首是瞻。

司法活動來自行政權力、政黨、政治等方方面面的干預。這種偏離法治原則的司法制度,讓民衆無法認同法治的含義。在這樣的法庭上打官司無異於黑社會講理。正因爲公、檢、法、黑連手,基層政權的黑社會化和司法恐怖主義的現狀,才逼迫出幾十萬上訪的老伯姓滯留北京告禦狀……

從法院出來,門口等著公安的車。駕坐上被告嘰咕著對我喝話,我注目望去,後座是公安局政保大隊警官。我說:

“是不是等在這裏抓我走的?四中全會前,國家安全局的車也停在這個位置。”

“上次說你被抓了,自由亞洲電臺的張敏不斷打電話到局裏查問,我們說:‘沒有抓過你’,抓你容易,今天我們也不抓你……”

“不抓我,那就等著第二輪的較量。你們公、檢、法、黑串通聯手,我打不過你們還要和你們打。讓司法黑暗暴露在法庭上,這就是我的行爲藝術。”我轉過頭對公安局法制辦主任張文鋒說:

“不給我糾正戶藉檔案上的錯誤,你就等著北京傳喚你,讓你傍著公安部部長周永康代理人坐在被告席上,接受審判;也徒添風光。”

“我們沒說不給你更正。”

“法院黑暗,判我敗訴。正因爲中國的司法太黑暗,所以才逼出幾十萬上訪的老伯姓滯留北京怨聲戴道、怒火沖天……我不在乎結果,在乎過程,謝謝你們參與我的行爲藝術。”

“……”

“如果不抓走我,那我們就走著瞧了!”

原載《議報》第171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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