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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老翁在中國享齊人之福 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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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八日電)七十二歲台灣籍張姓老翁於民國九十二年前往中國大陸探親,七月、十月間分別與江西籍劉姓女子、浙江籍陳姓女子結婚,劉姓女子不滿老翁重婚提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判決老翁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但念及老翁年事已高且無前科紀錄,宣告緩刑三年,本案仍可上訴。

張姓老翁在中國大陸先與劉女辦理結婚登記,後又與陳姓女子辦理結婚登記,但回台灣後,僅辦理陳姓女子入籍,劉女因此提起訴訟,並提出江西省吉安市頒發的結婚證書及海基會證明為證物,證明有結婚事實。

法院根據劉女舉證判決張姓老翁觸犯刑法重婚罪,但由於陳女為不知情「善意第三人」,權益並不因判決而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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