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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老翁在中国享齐人之福 判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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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八日电)七十二岁台湾籍张姓老翁于民国九十二年前往中国大陆探亲,七月、十月间分别与江西籍刘姓女子、浙江籍陈姓女子结婚,刘姓女子不满老翁重婚提起诉讼,台北地方法院简易判决老翁有期徒刑六个月,得易科罚金,但念及老翁年事已高且无前科纪录,宣告缓刑三年,本案仍可上诉。

张姓老翁在中国大陆先与刘女办理结婚登记,后又与陈姓女子办理结婚登记,但回台湾后,仅办理陈姓女子入籍,刘女因此提起诉讼,并提出江西省吉安市颁发的结婚证书及海基会证明为证物,证明有结婚事实。

法院根据刘女举证判决张姓老翁触犯刑法重婚罪,但由于陈女为不知情“善意第三人”,权益并不因判决而受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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