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墨夫妻因移民身份而幾度離合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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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日訊】(大紀元記者張育豔、白玉編譯報導) 羅基禮-葛雷國 (Rogelio Gallegos) 來自墨西哥,19歲的時候非法進入美國,在波特蘭 (Portland) 靠著打工維生。1995年,他認識了在同一家餐廳工作的雪蓉 (Cheryl),兩人約會了四年後,在1999年六月份結婚。雪蓉是美國公民。

西雅圖時報 (The Seattle Times) 3月29日報導了這對夫妻因移民身份問題而幾度悲歡離合的故事。雪蓉說:「在我們結婚之前,我一點都不懂得移民法。我們打電話給律師詢問該怎麼做。」他們的西雅圖律師邁克-強生 (Michael Johnson-Ortiz) 建議葛雷國先回去墨西哥,由雪蓉提出公民配偶的永久居留申請。

這對夫妻知道這次的分離可能長達一年,但這是他們唯一的希望。在2000年九月的時候,也就是兩人結婚一年三個月後,葛雷國離開了美國。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在葛雷國離開三個月之後,同年的12月21日,柯林頓總統延長了「合法移民與家庭平等法案」 (Legal Immigration Family Equity Act ) 的有效時間。只要非法移民的雇主或家人擁有綠卡或是美國公民,並且願意為非法移民提出居留申請,按照這個法案,非法移民可以不用離開美國就能申請合法居留。

這項法案意在加惠那些非法來美國,但又符合申請合法居留條件的移民。他們必需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提出申請,並繳付一千美元的罰款,而且需在2000年12月21日前抵達美國。

雪蓉說他的丈夫接受了律師的建議,於2001年1月18日回到美國,以為他可以享受這項延長時間的法案。但這卻是他這一生中第二次非法越過美國邊境。

這對夫妻不知道,而他們的律師也沒有告訴他們,葛雷國第二次非法入境美國就會違反移民法另一項規定,並可能導致他永遠不准再來美國。在這條規定下,任何人只要非法在美國停留超過180天以上,出境之後三年內將被禁止再回到美國,除非被給予豁免(waiver)。如果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一年以上的人,禁令則增長為十年,除非有豁免。

雪蓉說當她先生於2001年元月份從墨西哥回來時,她和先生一直抱著希望,所有的文書作業也順利在波特蘭的移民局辦公室進行。這是第一次葛雷國要求合法工作證獲准,並且獲得一個社會安全號碼。一位移民局官員同意將他們排在2002年三月份面談。

但在那次的面談中,由於葛雷國的兩次非法入境紀錄,使得他們的申請案遭到拒絕。2003年八月在移民法庭的一項聽證會上,葛雷國被判驅逐出境。之後他要求自動離境獲准,並需在120天內離開美國。

葛雷國夫婦隨後提出對律師強生瀆職的告訴,但於事無補,而且強生自從那時起就離開美國了。

現在葛雷國住在墨西哥米切沃肯州 (Michoacan),雪蓉和先生每隔一天通一次電話。雪蓉說﹕「難道我不想每晚與丈夫相擁?每天下班後與他說話?」「再也沒有比這個讓我更想做的事了,但必須是對的,合法的,我不想躲躲藏藏的生活一輩子。」

一位波特蘭的移民律師史提分-邁寧 (Stephen Manning) 說:「這不是很諷刺嗎?如果非法移民一步都沒有離開美國,就不會有受罰。」邁寧說:「把葛雷國送到墨西哥是一個不錯的建議,但當時沒有人能預知柯林頓要怎麼做。錯的是建議他違反法律規定再回到美國來。」

因為葛雷國2000年12月21日並沒有在美國,並不符合「合法移民與家庭平等法案」中規定的資格。如果他留在墨西哥等待雪蓉提出的申請通過,他仍有可能被禁入美國十年,但由於家庭關係,他也可能因此獲得豁免。

雪蓉說:「我要他堂堂正正的回來,我要一個合法的、誠實的生活。我相信我們有這個權利。」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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