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16) I-485獲准後太太離美 怎樣申請返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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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9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網站與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繫我們:
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十六:我和太太在2000年來美國,我持H1她持H4,之后申請勞工移民I-485,并在2002年11月到移民局面試, 但太太由於要到澳洲報到(澳洲綠卡),在未及申請到Advance Parole 前离開美國到澳洲, 在2004年3月我接到移民局通知我的I-485已獲批准。請問我現在是否可以用Form I-824 Follow to join申請太太回美,或是要用I-130?不知申請Follow to join需要多少時間才得到批准?我太太想拿到澳洲公民才回來(2005年7月) 不知何時申請申請Follow to join才對,同時Follow to join 有沒有 time limit申請的?若批准后,有多少grace period 要回到美國入境?同時申請I-824所需要什么文件?

解答:你要用I-824 表要求移民局通知美國駐澳洲領事館你的身份已經調整成綠卡,并將你和她的移民檔案都轉到領館事館做Follow-To-Join,因為在你調整之前,你們已經結婚了。Follow-To-Join永遠比I-130更快。你要填I-824表,附上你的有綠卡身份的證明,結婚證。

申請Follow-To-Join 用多長時間取決于移民局對 I-824, NVC 和領館的處理時間的總和,它隨移民局中心和領館的不同而不同,你可在www.uscis.gov 上查到處理時間。 這個申請与她在澳洲什么身份沒有關系。I-824批准后,移民局將檔案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VC),然后到領事館,面試后得到移民簽證。法律要求移民簽證發給后 6個月必須入境到美國, 在机場移民局官員在她護照上蓋臨時綠卡章。她的身份就是永久居民了。從理論上說, 她可以當天就飛回澳洲。

就你這問題,我講一下綠卡持有者的出入境方面的規定。有了綠卡出境后一年之內必須返回美國,而且要有“沒有放棄永久居民”的證据,比如在美國購買的住房,工作未丟,一直在交所得稅,家庭成員是否在美國,和出境在外國的目地的“臨時性”等等. 超過1年就必須有“回美證”(Re-entry Permit),中國人管它叫“白皮書。” 有了白皮書,就很好說照你不想放棄綠卡,因為它必須在你离開美國之前申請。白皮書的有效期是兩年,你必須在有效期作廢前回到美國,沒有白皮書在境外逗留一年以上,綠卡被剝奪的可能性極高。

但如果你要成為公民,不但 5 年之內要居住總時間在2.5 年以上,而且每一次离境都不能超過6個月,否則5年居住的“連續性”就被打斷。如果超過6個月,但未超過1年還有救,如果超過6個月是由于你無法控制的原因, 移民局有權力免去對你的懲罰。超過一年,任何理由也不能原諒。

這樣看來,她每次能在澳洲等留多久,取決于她是否在意成為美國公民。不在意,最長不能超過兩年;在意,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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