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47) 離婚對派生庇護受益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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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四十七﹕我和先生2001年4月申請庇護並被批准﹐2002年5月遞交了I-485調整身份﹐我是主要申請人﹐先生做為家屬也一併申請了。2003年我們在美國生了一個女兒。現在我們準備離婚﹐我有以下幾個問題:

(1) 如果離婚﹐我先生的身份會怎樣? 他可以要求現在的僱主辦H-1或直接申請綠卡嗎?

(2) 如果我在香港找到了工作﹐去香港是否違反了回到母國(home country) 的條例從而取消我目前的庇護身份呢?

(3) 假如中國大陸家人有急需﹐而我必須回去﹐是否一旦回去就等於自動取消庇護身份或是還可以申請 Travel Certificate 碰碰運氣呢?

(4) 如果我確實回了中國﹐能否以女兒(美國公民)監護人的身份再回美國? 比如說申請B-1﹐B-2簽証﹐或是在中國的公司派我駐美辦事處工作呢(H-1或L-1) 回美後是否還可用現在的 work permit 工作呢? ( work permit 上有沒有時間限制?)

解答: (1) 如果離婚﹐你先生將失去”派生避難者” (Drivative Asylee)的身份﹐從而I-485的批准成為泡影。 (見8 CFR Sec。 209)﹐他也無法辦H-1或其他類別的綠卡﹐因為他已失去了﹐或從來就沒有非移民身份。但和一個美國公民結婚可以申請綠卡﹐因為他是合法入境的。

(2) 香港同中國大陸還是不一樣的﹐比如大陸政府迫害鎮壓法輪功﹐雖然迫害滲透到了香港﹐但從法律上法輪功在香港是合法的。如果你避難的理由是類似於法輪功這樣的情形﹐去香港應該不受影響。

(3) 回中國則被認為放棄了避難身份﹐沒有任何旅行上的許可可以免去這一結論﹐當然大權掌握在移民官手裡﹐如果你能按 8 CFR 208.8(b) 提供使移民官相信你有極其重要的原因(如生死大事)不回中國不成的證據﹐你仍然可以獲得綠卡。所以﹐不是自動失去避難(庇護)身份。

(4) 在移民法中沒有美國公民監護人的這樣一個概念從而成為來美的理由﹐或來美後在美國留下來的理由。你可以用探望女兒的理由申請B-2探親簽証。或嘗試一下商務旅行簽証B-1或H-1B﹐L-1工作簽証。當你放棄了避難身份﹐你用回到普通人的身份﹐所有的簽証系列你都可以嘗試。

如使用非移民簽証無法入境﹐等於你自動放棄了”受庇護者”的身份﹐那麼打工許可卡就自動失效了﹐儘管仍在卡的有效期內。如果你有”庇護/避難者旅行証 (綠皮書)﹐ 那麼你還可以回到美國繼續使用打工許可卡。還是這種辦法好﹐這樣在I-485申報或面試時﹐你可以引用 8 CFR 208.8(b)﹐也許還有希望移民局認可你的”生死大事”的理由。

所有打工許可卡的有效期都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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