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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院不行使監委同意權,可能導致的憲政危機系列報導之二

公法學者:立委拒行同意權 違反憲法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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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十五日電)台灣立法院對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最近成為學者關切焦點。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程明修今天接受專訪強調,大法官解釋曾指明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就職時宣誓效忠憲法,因此立法院若在本屆監委任期屆滿前,以杯葛方式拒絕行使同意權,已違反憲法機關的憲法忠誠義務。

程明修表示,本屆監察委員任期即將在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屆滿,第四屆監委本應在二月一日就職,若立法院在延會期期限內仍拒審,甚至希望延到下一屆立委就任後,迫使總統重提咨文與名單,這種怠於行使憲法委託職權做法,都是一種視憲法忠誠義務為無物及兒戲。

他指出,基於憲法機關忠誠義務,憲法機關一方面具有獨立性,另一方面彼此也須相互協調,因此憲法機關在行使憲法職權時,任何足以傷害其他機關尊嚴並傷及憲法本身行為,理論上均應禁止,由於任何一個憲法機關均是憲法所創設,也只有當這些憲法機關共同協力合作,憲法才能不斷獲得政治生命力。

程明修並以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為例,說大法官在解釋文已指出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就職時宣誓效忠憲法,此項效忠是指對憲法忠誠,因此憲法忠誠在依憲法規定行使權限之際,也應同時兼顧。

他進一步說,每一個憲法機關當然負有憲法上義務,並竭盡所能確保憲法存續,任何憲法機關於行使職權之際,如果不能給予其他憲法機關適度尊重,即與憲法義務相互違背。

程明修再以前大法官蘇俊雄在釋字第520號解釋文中所發表的協同意見書為例,認為憲法機關在憲政運作上負有憲法忠誠義務,必須遵循並努力維繫憲政制度的正常運作,既不得僭越,也不容以意氣之爭,癱瘓損害憲政機制功能。

程明修表示,憲法規定立法院行使職權,僅限於同意權行使,至於同意權行使後,是否同意任命人選,以及後續憲政運作,自另有其他憲政規範,如今立法院另闢蹊徑,自創憲政遊戲規則,同時「要脅」總統必須違憲配合演出(將名單收回重提),不啻有擴權並違反權力分立之嫌。

他強調,三一九真調會條例違憲殷鑑不遠,立法院若不能固守對於憲法忠誠義務,不僅無法在政治抗爭中獲勝,傷害更大的將是憲法的延續與憲政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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