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朝野協商今天對擴大公共建設條例第九條之一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依條例擬定的專案計畫,不受計畫總經費中屬於經常門不得超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的規定。
朝野黨團也同意,在條例交院會審議通過後,再對擴大公共建設條例預算案進行朝野協商。 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增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九條之一,主要是因應「頂尖大學及研究中心」計畫的特殊需要,民國九十三年到九十七年經費需求新台幣五百億元,經常門占百分之六十,資本門占百分之四十。
這項計畫如受條例中「政府主辦之實質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其計畫總經費中屬於經常門者不得超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規定限制,將無法納入條例中辦理。
頂尖大學及研究中心」的計畫重點,以輔導發展國際一流大學、頂尖系所及跨校研究中心為主軸,並以延攬教學研究優異人才、突破教師任用、薪資人事、會計法規之限制,及推動行政法人化為整體配套。性質不同於其他以實質建設為主的新十大建設項目。人才培育及延攬、產學研究、策略聯盟等軟體建設,才是重點項目。
擴大公共建設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規定,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擬定擴大公共計畫的專案計劃,不受第四條第二項中,計畫總經費中屬於經常門不得超過資本門之二分之一的規定。
此外,當年度未執行完畢者,則可辦理保留供以後年度繼續使用,不受原特別條例第九條有關未執行部分應解繳國庫的限制,惟未發生契約責任者,每年度保留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