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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任期有限制的政務官年資可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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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8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監察院在去年提出政務官領月退俸的釋憲爭議,大法官審理後在今天作出解釋,大法官認為,監察委員的任期保障是為了確保監委能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因此,只要是任期有限制的政務官、年資得以合併計算,而只要年資滿15年以上,退職之後就可以選擇是否要領取月退俸。

在民國93年公布實行的(公務人員退撫條例),規定政務官任公職的年資未滿15年以上的,不得申請月退酬勞金,所以6年任期即將屆滿的部分監察委員,依法不得領取月退酬勞金,不過,監察院認為這個規定有違憲疑義,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大法官在審理後認為,任期有限制的政務官,在退職的時候,應該受到新法的保障,年資得以合併計算。(結論就是…就是舊法給予條例)

根據大法官的解釋,現任監察委員的任期是從民國88年2月開始,一直到民國94年1月底為止,任期6年,可以併入原本的公務人員年資計算,因此,只要年資達到15年以上,就可以適用新的退撫條例,領取月退職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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