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中國 】投資中國 你必須知道的陷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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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訊】
投資中國 你必須知道的陷阱 封面圖片陷阱三 不遵守法律 掠奪台商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名存實亡,因為中共中央及地方政府都不遵守這部法律,條文如同虛設,根本不能保障台商的權益,應改名為【台灣同胞投資誘騙法】,因為名符其實。

大家都說中國處處是商机,那有沒有陷阱呢?對有興趣去中國投資的朋友,我們特別制作共十二集《投資中國你必須知道的陷阱》系列節目,俗語說得好,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們請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博士,來談一談投資中國有那些陷阱,如何避免踏入陷阱,歡迎收听第三集《不遵守法律 掠奪台商資產》。我是李陵,請高理事長与我們談一談這一集的主題。

連接收聽

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形同虛設

好的,在談這一集主題之前,讓我們先了解一下中共為保護台商的權益,所制定的法律。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共十五條,都是宣示性的條文,難以執行,所以對台商能產生實質保護的作用不多,五年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共三十一條。

這個實施細則就能保護台商嗎?

表面上看起來【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都是為了保護台商而制定的,但實際上,保護不了台商的權益,因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根本不遵守這些法律,違法亂紀的官員根本不會被制裁,所以【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形同虛設,那為什還要制訂這些法律呢?它制訂的目的其實只是為了消除台商投資中國的恐懼心理,說得更明白一點,就是為了誘騙台商大膽西進的手段,所以【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司法威信,其實早已破產!

這個法律沒有威信了啊?有具體的例子說明這個現象嗎?

一九九四年台商孫立中与他的姐姐,在上海市松江縣九亭鎮買了一塊七百多坪的地,擁有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權,后來就成立工厂生產台灣肉粽,在上海有六個專賣店,生意越來越好,八年后突然收到九亭鎮的房屋拆除公告,要征收他的土地,原來有一個公司要蓋〝奧林匹克花園〞住宅區,不愿意用市价購買他的土地,就想以政府征收為手段,低价取得土地。

原本擁有五十年的使用權,怎會說變就變,政府可以征收嗎?還有建設公司是政府的單位嗎?

建設公司當然不是政府單位,即使是也不能用征收為手段,因為【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就寫得很清楚:「國家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或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据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相當于該投資在征收決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從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回台灣或者匯往境外。」法條寫的可夠清楚也夠詳細,連利息都不讓台商吃虧,但是實際執行卻完全兩蹅碼子事。

是啊!這個案子听起來就不像是在特殊情況下,什麼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當然不是了!孫立中不接受微乎其微的征收補償,因此向上海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議,上海市政府的答复非常蠻橫,它說:蓋房屋就是「國家的規划」,因此「征收土地行為是符合公共利益」。

真的有夠蠻橫,明明是私人建商為賺錢蓋私人住宅,都能說成是國家規划,還說符合公共利益!這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也還真的是不能保護台商權益,這時孫立中怎麼辦?

孫立中當然不服,就直接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告上海市政府違反【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級法院判決駁回該案,理由是上海市政府已經做了行政复議,已經講了蓋房屋就是「國家的規划」,「征地行為是符合公共利益」。行政复議的的決定就是最終判決,所以不接受這個官司。他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控訴,同樣的被駁回。

看來中共政府執法人員說的永遠是對的,老百姓及投資者只能永遠是輸家了,因為中共的法律与法院,好象都只為政府或當權者服務嘛!。

我們知道,在法治國家行政單位所做的決定不一定是對的,當有糾紛發生時,那便要交給第三者來裁決,這第三者在歐美便是法院了,在台灣除了法院外,監察院也可以提出彈劾及糾正。總之行政單位是否犯錯,絕不會再由行政單位自行做最后的判決,這是最簡單的制衡机制。只有中共這种獨裁的國家,行政權獨大,濫權的情形非常嚴重,才會發生這种不合理的判決。台商孫立中為了自己的權益,拒絕接受補償金,到今天還在抗議。

人治社會 說變就變

理事長,這類的案件應該不少吧?

當然不少,我再講一位廣東中山台商廖宜錦先生的故事。一九九六年初,廖先生應邀參加一個台商餐會,當時江西龍南縣來了一個招商團,其中〝龍南公園開發案〞引起了廖先生的興趣。龍南是一個小縣城,在廣東正北,江西的最南端,風景秀麗,是廣東与江西商人往返的必經之路。龍南公園就在縣城的繁華地段,公園已初具規模,台商廖先生同意投入六百万人民幣,蓋人工湖、小橋、涼亭、商場等等,完成公園的整體建設。當時說好台商廖先生的權益是二十五年的經營權,可以有公園、娛樂場門票的收入、花卉盆景、工藝品銷售的收入、攤位及商場租金的收入和幼儿園的收入。廖先生算了算覺得很不錯,值得投資,心想中國果然是處處有商机,經營公園也能賺錢。

是啊!听起來挺誘人的喔!那麼雙方就簽約開始合作了?

對,廖先生与龍南縣政府簽訂了一個【龍南公園開發經營合同書】,共三十三條,詳細規定了雙方的權力与義務,其中,台商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分期投入一定的資金,如果違約罰10%違約金。而在第二十四條也明文規定:「甲方〈指龍南縣政府〉如果違約提前收回土地,應賠償乙方(也就是廖先生)的全部投資,并承擔10% 違約金。」

誰都不能違約,否則都得罰鍰,滿公平的。那廖先生的投資什麼時候開始回收呢?

五年后,就是到了二OO一年才開始回收,但好景不常,不到一年,龍南縣來了一個新書記,叫曹愛群,上任才兩個星期,廖先生就接到拆遷通知書,要他在十二天之內解除經營龍南公園的合同,并完成補償手續,四個星期內搬出公園。

這真是晴天霹靂,投資才剛剛回收不到一年呢!不是說好經營權是二十五年嗎?怎麼說拆就拆,而且從通知拆遷到搬出才給四個星期,真是不合理呀!
台灣的政治人物、企業人士及學者不是非常佩服中共的高效率嗎?而高效率的背后,所產生的不公、不義与腐敗卻沒人看到。廖先生四處打听,才了解原來是有一家叫渥江房地產開發公司,要蓋渥江明珠商業城,這是純商業行為,當然不符合公共利益,怎麼能強行征收呢?廖先生就去找曹書記理論,曹書記理都不理他,叫手下官員逼他在「解除合約協議書」上簽字,廖先生當然不愿意簽。結果曹書記就叫房地產公司先將公園的圍牆拆掉,在無法防護的情況下,公園內所有的花卉、盆景、桌椅及一切值錢的東西不是被偷,就是被搶。員工因不愿卷入糾紛,也紛紛离去,廖先生覺得自己的安全也受到暴力威脅,只好同意曹書記的堅持,先簽字解除合約,再去談補償的問題。

好慘喔!真是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的又一實證。那依合約應賠償投資款及罰百分之十的違約金呢!

廖先生提出歷次投資的官方驗資報告及可以找到的工程款收据,算算至少應該可以獲得三百七十九万人民幣的補償,這還沒有包括10%的違約金喔,但曹書記說驗資報告及工程款收据都是假的,廖先生說:「這都是政府開的,怎麼會是假的?」曹書記說:「那是以前的政府做假,我都不承認,我的補償金最多四十九万,要就拿去,不要就算了。」最后曹書記還故意撂下一句:「如果你不服,還有一條路可走,就是到法院告我。」

這明擺著吃台商豆腐!能告嗎?

當然能告,但告也是白告。因為要知道,一個縣里最大的官,就是縣委書記,他可以管紀委書記和政法委書記,而政法委書記才是管公安、檢察院及法院的直接領導。所以說,沒錯,你是能告縣委書記,但那個法官敢判他上上級長官的罪呢?所以白痴也不會在縣里去告縣委書記。

說得也是,所以廖先生的唯一選擇,只能接受不到四十九万的補償金!

不然還能怎麼樣?廖先生還耽心連四十九万人民幣都帶不走耶!因為這個時候出現了很多趁火打劫的,紛紛到法院告他想分補償金的一杯羹。因此,他要求龍南政府將補償金電匯到浙江海門三星合作社他大陸朋友的戶頭里,結果七折八扣后,匯了四十六万五千元人民幣,廖先生看到匯款收据后,這才在「補償金協議書」上簽了字,結束了他的投資惡夢。但是廖先生一直到現在也還沒有拿到這筆四十六万五千元人民幣。

為什麼還拿不到這筆錢,不是匯到戶頭去了嗎?何況這才是投資款的百分之十二耶!

因為誰都不會想到,當廖先生在「補償金協議書」簽字以后,因為第二天是假日,廖先生的朋友還來不及領出這筆錢,一名法官、一名書記官及二名司机,就開了一天兩夜的車,赶在第三天合作社開門前,「依法」凍結了這筆錢,再將錢轉到法院保管,所以匯錢這個動作只是為了騙取廖先生簽字的一個手段而已。

真虧他們策划的這麼綿密!可怜的廖先生,一文錢都拿不到,就被掃地出門,原來即使到最后一步都還是不能輕易相信。理事長,節目最后請跟有意愿到中國大陸投資的台商再說几句話好嗎?

認清投資環境是投資前的首要任務,不要被宣傳的假象所蒙騙,雖然殺頭的生意有人做!但你必須知道投資險惡之所在,這就是所謂的知己知彼百戰百胜吧!

中共從來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以前是靠意識形態与暴力治國,現在并沒有太大的改變,仍然以謊言与暴力治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都只是美麗的謊言,中國絕對是一個形同虛設,雖然全國人大每年都制訂很多新的法律,講好听的,他們是往法治這條路上走,但是這條路并不好走,整個社會法治的水准還差得太遠了。講不好听的,全國人大每年制訂法律的目的只是在作秀,給世人一個民主与法制的假象。而這些法律最后往往淪為整人的工具。所以,在這一集,我給台商朋友的忠告是:認清投資環境,千万不要被宣傳的假象所蒙騙。(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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