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公安告上法庭(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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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7日訊】四、眾怒難犯

2005年9月24晚(星期六),編者聽老頭兒回家時說,湖濱公園的「鉤兒(便衣民警)」警告他「下星期一開庭審判王富華,你們再要到市政府去鬧,下場跟他一樣」。

老頭兒繼續說「小王(王富華)、小吳(吳遠明)和小池(池建偉)人很好,經常幫著我們退休工人說話」,「他們(指中國民主黨)已經有好幾個人因為敢替老百姓說話,得罪了當官的而被關了,有個叫小朱(朱虞夫)的,已經五六年不見了」,「我後天一定要去看看,他們(指警察)太不像話了,儘管對好人下毒手,希望法官是個有良心的人。」第二天老頭兒回家後,很興奮,說「弄清楚了,是上城的那幫鉤兒們(便衣民警)在散佈謠言嚇我們,原來鉤兒們自己被小王告上了拱墅區法庭,這件事有些人比我曉得早,今天我們已經有十幾個人約好了明朝一早在八點半法院開門以前趕到去看看」我說「明天一定很精彩,我們全家聽你說『大書』,晚上的老酒錢我包了」

2005年9月26日早上,等我起床時,已不見老頭兒的蹤影。 當晚回家,我問「今天戲文好看嗎?」,他說「不看還好,一看把人氣都氣死!」,我問「怎麼拉?」,他說「法院和警察穿一條褲子,聯合起來欺負咱老百姓!」, 「我一到法庭,看到警察在放錄像,題目是《王富華參與2004年7月1日市政府南門鬧事》、《王富華參與2005年3月25日市政府南門鬧事》,嘿!還沒有判決,就先定性好了『鬧事』,把我們騙來當猴耍,這明擺著是『殺雞敬猴』麼!」。我說「他們也真是,老百姓因為還相信共產黨和政府,所以到他們那裏去請願,這可是憲法規定的神聖權利。他們不但不替你們解決困難和問題,還把你們行為當『鬧事』,不知他們是站在甚麼立場和哪個角度看問題的,說的嚴重點,簡直就是站在人民的對立面上去了。後來事情怎樣了?」,他說「我們已經悶了一肚皮氣,權當鉤兒們在搗鬼,只是法官水平低沒看出來。但沒想到法官竟然在開庭時要把小王請的律師趕走,這不是釜底抽薪嗎?這下子就激怒了我們所有的人,法官見無法服眾,就宣佈休庭,延期審理。我們不同意,要求在大家監督下繼續審下去,法官理也不理我們,把我們一百多老頭老太婆晾在法庭上管自己走得無影無蹤」,「上次打人的那個小胖警察被我們大家攔了下來,要求說個明白,但小王的律師不知為甚麼替他解圍,讓他給逃走了。」,「我們大家不肯走,不給個說法,就打算吃在法庭、住在法庭,我們為共產黨幹了一輩子,都一把老骨頭了,還受盡欺負,不如一搞到底,也好為你們這些子子孫孫造就一個清平世界。」我笑著說 「你這麼為我們著想,下次給你配個手機,再碰到這這種情況最好打個電話回家,好讓我媽給你送水、送乾糧、送舖蓋」,老頭繼續說「後來小吳帶著幾個人找到了院長,院長答應調查此事,一定給當事人一個滿意的答覆,要求他們勸大家走,小吳人很能幹、比較會辦事,我們聽他講的比較有道理,在中午十二點左右就陸續散了。」 我想,官司打到這個分上,不論結果如何,小王(富華)在道義上已經取得勝利。

五、要求法官迴避:

10月6日,我利用「國慶長假」有空,到吳山聽「天風(老百姓的街談巷議)」,考證老頭所言非虛,並從朋友處複印到小王的「新動作」,內容如下:

《要求審判人員迴避申請書》 申請人:王富華,男,漢族,生於1952年6月1日,住杭州市上城區望江門外直街22號。郵編:310016,聯繫電話:0571-86055869。 被申請人:許紅葉,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事實與理由: 2005年9月1日,開庭審理(2005)拱行初字12號王富華訴拱墅公安分局不服行政處罰一案,許紅葉審判長突然在開庭時取消了我的訴訟代理人陳樹慶代理本案的資格,因申請人下崗失業已多年經濟困難無錢僱傭其他律師,只好再次委託陳樹慶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 在2005年9月26日再次開庭審理本案時,但許紅葉審判長在拒絕當庭說明取消我委託代理人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及兩者間合理聯繫的情況下,再次當庭拒絕陳樹慶擔任申請人的訴訟代理,並在未宣佈開庭的情況下突然宣佈休庭和延期審理。 鑒於許紅葉審判長屢次將申請人置於訴訟雙方力量懸殊的不利處境,申請人有充分理由懷疑其不能排除案外干擾而獨立公正地進行本案審判,故申請其迴避。

此致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王富華 2005年9月27日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決定書 (2005)拱行初字第12號

申請人:王富華,男,漢族,1952年6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區望江門外直街22號。 本院在審理王富華訴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中,申請王富華以審判員許紅葉在拒絕當庭說明取消其委託代理人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及兩者間合理聯系的情況下,當庭拒絕陳樹慶擔任申請人的訴訟代理人,並在未宣佈開庭的情況下宣佈休庭和延期審理,有理由懷疑審判員許紅葉不能排除案外干擾而獨立公正地進行本案審判為由,提出要求審判員許紅葉迴避的理由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王富華對審判員許紅葉的迴避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印章)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六、法院屢次小動作(非正常程序)到底想幹甚麼?:

拱墅區人民法院行政庭: 原告王富華於2005年10月12日中午收到拱墅區人民法院(2005)拱行初字第12號傳票壹份,內容是:要原告於2005年10月14日上午9點30分到4號法庭接受詢問。 原告認為:與本案有關的問題,到正式開庭進行法庭調查時,原告會如實回答法官的提問。原告還認為:另行傳喚原告進行詢問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這個必要,是勞民傷財、多此一舉。 所以原告2005年10月14日上午9點30分不到4號法庭,特此通知。 原告:王富華

2005年10月13日本案原告於7月14 日起訴到法院,按理行政訴訟依法應在三個月內審結,現在早已過了三個月的期限,不知結果如何,如果小王敗訴了(意料之中)是否已提起上訴?我家老頭這幾天一直沒有碰到小王,也沒有從其他人那裏打探到消息,相信事情發展下去,總是有利於推動正義伸張的——意義在於過程!

2005年10月26日完稿於中國浙江杭州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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