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安告上法庭(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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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7日讯】四、众怒难犯

2005年9月24晚(星期六),编者听老头儿回家时说,湖滨公园的“钩儿(便衣民警)”警告他“下星期一开庭审判王富华,你们再要到市政府去闹,下场跟他一样”。

老头儿继续说“小王(王富华)、小吴(吴远明)和小池(池建伟)人很好,经常帮着我们退休工人说话”,“他们(指中国民主党)已经有好几个人因为敢替老百姓说话,得罪了当官的而被关了,有个叫小朱(朱虞夫)的,已经五六年不见了”,“我后天一定要去看看,他们(指警察)太不像话了,尽管对好人下毒手,希望法官是个有良心的人。”第二天老头儿回家后,很兴奋,说“弄清楚了,是上城的那帮钩儿们(便衣民警)在散布谣言吓我们,原来钩儿们自己被小王告上了拱墅区法庭,这件事有些人比我晓得早,今天我们已经有十几个人约好了明朝一早在八点半法院开门以前赶到去看看”我说“明天一定很精彩,我们全家听你说‘大书’,晚上的老酒钱我包了”

2005年9月26日早上,等我起床时,已不见老头儿的踪影。 当晚回家,我问“今天戏文好看吗?”,他说“不看还好,一看把人气都气死!”,我问“怎么拉?”,他说“法院和警察穿一条裤子,联合起来欺负咱老百姓!”, “我一到法庭,看到警察在放录像,题目是《王富华参与2004年7月1日市政府南门闹事》、《王富华参与2005年3月25日市政府南门闹事》,嘿!还没有判决,就先定性好了‘闹事’,把我们骗来当猴耍,这明摆着是‘杀鸡敬猴’么!”。我说“他们也真是,老百姓因为还相信共产党和政府,所以到他们那里去请愿,这可是宪法规定的神圣权利。他们不但不替你们解决困难和问题,还把你们行为当‘闹事’,不知他们是站在什么立场和哪个角度看问题的,说的严重点,简直就是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上去了。后来事情怎样了?”,他说“我们已经闷了一肚皮气,权当钩儿们在捣鬼,只是法官水平低没看出来。但没想到法官竟然在开庭时要把小王请的律师赶走,这不是釜底抽薪吗?这下子就激怒了我们所有的人,法官见无法服众,就宣布休庭,延期审理。我们不同意,要求在大家监督下继续审下去,法官理也不理我们,把我们一百多老头老太婆晾在法庭上管自己走得无影无踪”,“上次打人的那个小胖警察被我们大家拦了下来,要求说个明白,但小王的律师不知为什么替他解围,让他给逃走了。”,“我们大家不肯走,不给个说法,就打算吃在法庭、住在法庭,我们为共产党干了一辈子,都一把老骨头了,还受尽欺负,不如一搞到底,也好为你们这些子子孙孙造就一个清平世界。”我笑着说 “你这么为我们着想,下次给你配个手机,再碰到这这种情况最好打个电话回家,好让我妈给你送水、送干粮、送铺盖”,老头继续说“后来小吴带着几个人找到了院长,院长答应调查此事,一定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要求他们劝大家走,小吴人很能干、比较会办事,我们听他讲的比较有道理,在中午十二点左右就陆续散了。” 我想,官司打到这个分上,不论结果如何,小王(富华)在道义上已经取得胜利。

五、要求法官回避:

10月6日,我利用“国庆长假”有空,到吴山听“天风(老百姓的街谈巷议)”,考证老头所言非虚,并从朋友处复印到小王的“新动作”,内容如下:

《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王富华,男,汉族,生于1952年6月1日,住杭州市上城区望江门外直街22号。邮编:310016,联系电话:0571-86055869。 被申请人:许红叶,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事实与理由: 2005年9月1日,开庭审理(2005)拱行初字12号王富华诉拱墅公安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许红叶审判长突然在开庭时取消了我的诉讼代理人陈树庆代理本案的资格,因申请人下岗失业已多年经济困难无钱雇佣其他律师,只好再次委托陈树庆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在2005年9月26日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时,但许红叶审判长在拒绝当庭说明取消我委托代理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两者间合理联系的情况下,再次当庭拒绝陈树庆担任申请人的诉讼代理,并在未宣布开庭的情况下突然宣布休庭和延期审理。 鉴于许红叶审判长屡次将申请人置于诉讼双方力量悬殊的不利处境,申请人有充分理由怀疑其不能排除案外干扰而独立公正地进行本案审判,故申请其回避。

此致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富华 2005年9月27日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决定书 (2005)拱行初字第12号

申请人:王富华,男,汉族,1952年6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望江门外直街22号。 本院在审理王富华诉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王富华以审判员许红叶在拒绝当庭说明取消其委托代理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两者间合理联系的情况下,当庭拒绝陈树庆担任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并在未宣布开庭的情况下宣布休庭和延期审理,有理由怀疑审判员许红叶不能排除案外干扰而独立公正地进行本案审判为由,提出要求审判员许红叶回避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富华对审判员许红叶的回避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印章)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六、法院屡次小动作(非正常程序)到底想干什么?:

拱墅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原告王富华于2005年10月12日中午收到拱墅区人民法院(2005)拱行初字第12号传票壹份,内容是:要原告于2005年10月14日上午9点30分到4号法庭接受询问。 原告认为: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到正式开庭进行法庭调查时,原告会如实回答法官的提问。原告还认为:另行传唤原告进行询问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这个必要,是劳民伤财、多此一举。 所以原告2005年10月14日上午9点30分不到4号法庭,特此通知。 原告:王富华

2005年10月13日本案原告于7月14 日起诉到法院,按理行政诉讼依法应在三个月内审结,现在早已过了三个月的期限,不知结果如何,如果小王败诉了(意料之中)是否已提起上诉?我家老头这几天一直没有碰到小王,也没有从其他人那里打探到消息,相信事情发展下去,总是有利于推动正义伸张的——意义在于过程!

2005年10月26日完稿于中国浙江杭州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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