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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通過 大學應定期自我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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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三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大學法修正草案,新增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不過,國立大學得為公法人條文遭刪除,大學校長遴選採二階段條文遭保留,交朝野協商。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的大學法修正草案條文包括,大學得跨校組成大學系統或成立研究中心;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至於大學校長遴選規定,草案規定,維持現行「二階段」遴選制度,大學校長的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

不過,有立委認為,大學校長遴選應改為「一階段」,因此大學校長遴選採二階段條文遭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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