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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通过 大学应定期自我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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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三日电)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大学法修正草案,新增大学应定期对教学、研究、服务、辅导、校务行政及学生参与等事项,进行自我评鉴。不过,国立大学得为公法人条文遭删除,大学校长遴选采二阶段条文遭保留,交朝野协商。

教育及文化委员会通过的大学法修正草案条文包括,大学得跨校组成大学系统或成立研究中心;大学得拟订合并计划,国立大学经校务会议同意,直辖市立、县市立大学经所属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学经董事会同意,报教育部核定后执行。

至于大学校长遴选规定,草案规定,维持现行“二阶段”遴选制度,大学校长的产生,应由各校组成遴选委员会遴选二至三人;国立者,由各大学报请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其余公立者,由各该主管政府层报教育部组织遴选委员会择聘,私立者,由董事会组织遴选委员会,遴选经董事会圈选报请教育部核准聘任。

不过,有立委认为,大学校长遴选应改为“一阶段”,因此大学校长遴选采二阶段条文遭保留,交付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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