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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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6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 一間公司因拖欠員工工資,被判罰10,500元。

太平洋長途電話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日前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一萬零五百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約三萬四千元,因此被起訴。僱主已於開審前支付有關欠薪予該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

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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