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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結清年資 特休假續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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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丁勻婷╱台北報導〕近來台灣勞委會收到許多詢問勞雇約定結清勞基法舊有年資的電話或信件,經開會研議後,勞委會副主委賴勁麟昨日召開記者會,他表示,在勞退新制7月1日上路前不得結清,結清舊制年資的標準不得低於勞基法,特別休假年資不需併同結清,仍應繼續累計。

隨著國人日益重視休假規定,勞委會指出,雖然勞雇雙方得協商結清舊制退休年資,但未規定連同特別休假年資一併結清,尤其勞動基準法已明定特休假應按勞工工作年資核計,再加上勞動契約仍繼續存在,特休假的年資計法應不受結算退休年資影響。

勞委會表示,結算年資的結算金應視為勞資雙方當事人合意提前給付之退休金,勞資雙方合意結清舊制年資時,雇主應衡量自有資金,若確實無法依法定標準給付勞工結清的退休金,則不應要求勞工結清年資。

勞委會表示,結清年資標準不得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之2條規定的退休金標準,若勞工權益受損,不僅應主動向當地勞工局科檢舉反映,還可向雇主請求補足差額。欲採結清年資標準低於勞基法第55條及第84之2條規定退休金標準的雇主,將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結算金,也不得主張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款。

勞委會表示,不論雇主是否有足額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只要雇主有意結清全數勞工年資,仍可領回先前繳交給中央信託局的勞工退休準備金,並讓全數勞工改適用勞退新制,在結清年資後,勞資雙方可重新議定勞動契約。

勞委會認為,雇主給付年資結算金的期限應自退休結算日起30日內給付,除非發生事業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並且報經地方勞工局科核定,雇主才可分期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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