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民警集體狀告司法部 挑戰違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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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訊】(大紀元綜合報道)5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首例民警集體狀告司法部的行政訴訟案,在接下來的3天時間裏,另外3起案件將接連開審。

在去年9月進行的2004年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吉林省白山考區有12名不同考場的考生因第一試卷(《法理》)出現95%雷同,被司法部考試司認定爲“違紀”,受到“當年考試成績無效,且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的處罰。白山市公安局法制處民警孫振國不服處罰,率先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司法部“在沒有任何考生作弊證據的情况下,僅憑95%以上答案雷同就認定違紀,這是一種‘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應當被禁止。”隨後另三名來自不同考區互不相識的考生也提起類似訴訟。

  原告:絕無作弊行爲

據北京晚報報道,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獲取職業資格的考試,因其通過率只有10%左右,被稱爲“中國第一考”:中國最難的考試。

法庭上原告孫振國自我介紹說,他畢業于吉林省公安高等專科學校,1994年參加工作,在白山市公安局從事法制工作多年,警銜是一級警司。他最大的夢想就是能拿到司法部頒發的從事法律工作的資格證書。從2001年開始,他就邊工作邊學習,準備報考司法考試。2003年,他參加了全國司法考試,結果以9分之差未能如願。經過一年的學習,去年9月,不甘失敗的他再次參加司法考試,幷感覺考得不錯。去年12月9日,孫振國興沖沖地在網上查閱成績時,發現4科成績均爲零分。他馬上到白山市司法局咨詢,從工作人員口中得知,這次司法考試中,白山市第一試卷出現跨考場多人多卷 95%雷同,其中就包括孫振國,于是他被司法部考試司認定爲“違紀”,不但當年考試成績無效,而且兩年的考試資格被取消。

在多方詢問都無結果的情况下,孫振國于2004年12月22日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遞交訴狀,狀告司法部“在無任何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情况下,憑主觀臆斷做出的處理决定”損害了原告作爲考生的合法權益,要求司法部撤銷對他做出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不得參加考試”的决定;公布幷確認其考試各科實際成績,幷承擔其因訴訟而實際發生的差旅費和訴訟費用。

 被告:12名考生試卷雷同就是違紀
 
  據瞭解,白山市因爲“跨考場多人多卷95%雷同”而受到與孫振國同樣“違紀”處理的考生共有12人。儘管孫振國一再表示在考場沒有任何違紀行爲,但業內人士認爲,“跨考場12人試卷雷同的現象,確實少見,作弊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他們的試卷不做無效處理, 對其他考生就非常不公平。”

  司法部在法庭上表示,對孫振國等考生進行處罰是依據《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爲處理辦法(試行)》 第十條規定。孫振國的違紀情形就是“兩卷以上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全國司法統一考試共有4張試卷,前3卷是選擇題的客觀卷,考生填寫機讀卡, 第4卷是筆答題的主觀卷。根據司法部提供的證據, 經過對孫振國答題卡進行計算機自動比對和人工比對核驗,孫振國的前3份選擇題試卷分別出現與多人試卷95%以上答案信息一致的情况,同時答題的錯誤相同點一致率也達到了81%到91%。在第4份筆答題試卷部分,孫振國也與他人出現了答案文字表述和錯誤情形高度一致的情况。依據《國家司法考試答案雷同認定標準》,孫振國與多人試卷95%以上答案信息一致,于是4份試卷都被認定爲雷同試卷。司法部認爲,孫振國試卷雷同的事實清楚,雖然孫振國認爲司法部沒有出示他作弊的事實證據,但依據國家司法考試相關規定,只要試卷雷同,即構成撤消當年考試成績撤消的合法理由。

  民警挑戰司法部判定標準

  對于自己試卷與他人試卷答案有95%以上相同的事實,孫振國幷沒有提出質疑,但他在法庭上直接對司法部出示的“違紀標準”——《國家司法考試答案雷同認定標準》提出了挑戰:“沒有任何差別才能稱爲一致,一致就意味著100%相同,‘95%以上答案雷同’與‘一致’不能等同。憑什麽認爲‘95%以上答案雷同’就是違紀呢?”孫振國認爲,《國家司法考試答案雷同認定標準》是司法部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况下單方制定的,“不合法、無效”。“更重要的是,司法部到現在也拿不出我作弊的證據,僅憑95%以上答案雷同就認定違紀,這是一種‘有罪推定’的思維模式,應當被禁止。”

  司法部的代理人則就此回答說,違紀分兩種情况,一種是考生在考試現場被抓住,一種是考生的試卷出現雷同。試卷雷同被認定爲違紀是依據“結果推定責任” 原則,幷非“有罪推定”,就如同《刑法》中的“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只看結果即可定罪。目前庭審還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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