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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銀行保險應訂定共同行銷契約

2005-08-01 16:5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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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一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今天公布「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包括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雙方應訂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契約書,該注意事項預定11月1日起實施。

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重點還包括,銀行應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因行員招攬行為所引起保戶申訴案件;銀行並設立或指定相關部門負責督導本項業務規劃與執行及招攬保險業務行員管理。

有關從事銀行保險業務的行員資格,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取得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招攬投資型保單者,應通過投資型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並辦妥保險業務員登錄。但已取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資格者,不在此限。

另外,依前述應注意事項訂定的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契約書,由壽險公會、產險公會、保險代理人公會、保險經紀人公會及銀行公會訂定範本,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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