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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智晟、徐強律師致崇文政府及教委會函

2005-08-10 10:12 中港台時間|2009-12-29 22: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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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0日訊】高智晟律師、徐強律師就高棣死亡事件的善後處理事宜致崇文區人民政府及崇文區教育委員會函

崇文區人民政府及首長、
崇文區教育委員會及首長:

2004年12月8日,發生了11歲的漂亮男孩高棣,在他就讀的崇文區培新小學四樓廁所窗戶口摔下、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惡劣事件,致孩子的父母及其他至親於無以言狀的痛苦境地。但孩子父母及其他至親的痛苦遠未止於此,孩子死亡之後,圍繞對孩子死亡事件的責任承擔方面發生的一系列持續的惡劣現象,足令任何聞之者齒寒!

孩子死亡事件發生的第100天,正在經受因愛子突然死亡悲慘事件煎熬的孩子的母親李愛燕予信與貴部門及首長,提醒你們“至今孩子已離開我們已100天了……,孩子的遺體在太平間停放,我在悲痛中等待貴部門及各位領導能盡快給我一個答復,使我的孩子早日安息。我在此萬分感謝各位領導”。

2005年4月23日,在孩子的屍體存放在太平間的第134天時,被悲痛擊垮的孩子的母親李愛燕來到我的面前求助,我撰文《“教學設施符合國家有關的安全標准”與校園頻發的死亡事件》文。由於當時我們並未承接代理該案,後來也未從孩子的親人那裡獲得後續信息。總善意地認為,有關部門總不至於在人命關天的事件面前仍長久地麻木,但是事與願違。在孩子的屍體存放在太平間的第237天,已死亡孩子的母親李愛燕再次來到我的面前,盡管我每天的每時每刻都在面對這個時代不同中國人的不同悲哀,但此事還是使我異常的震驚。“首善之區北京”、“加強執政能力建設”、“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口號不絕於耳。“保持共產黨人的先進性教育”正處在不斷迭起的高潮中,但文明社會看到的卻是,已經相當地提高了執政能力者,在“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口號中,在自己不信卻歇斯底裡地想讓全世界相信自己是先進者的宣傳高潮中的、遠離人性的麻木及維護社會正義、捍衛道德價值方面的絕對低能。無論如何,死亡孩子的屍體仍存放在太平間,繼續著延續死者、生者的共同的不幸﹔另一面,則繼續延續著廣大市民對政府在社會公義、道德、人性方面的寒心。為探尋與貴部門及領導結束這種於死者及其親人、於政府及有關首長均百弊而無一利的局面,我及我所的徐強律師決定為孩子的親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死去孩子的親人,就孩子死亡的責任承擔問題與貴部門及有關首長進行接觸,誠願能獲得貴部門及有關首長的支持。
鑒於上,我提議,我們應共同理性面對以下存在,以使孩子的遺體能夠早日得以安息,以証明我們共同面對義務的責任及能力:

一、因孩子死亡事件而引發的責任承擔問題必須面對,必須解決。這是一個文明社會、一個還需顧忌道德、道義價值的社會、一個還在喊著要依法治國口號的社會無法也不能回避的問題。快決之益無限倍大於久拖不決之弊,這是一個不比1+1=2更復雜的判斷道理。

二、圍繞孩子死亡事件的責任承擔應為兩個範圍,即校園管理者的刑事責任承擔問題,國家刑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對之不可有任何的任意性,謹願我們未來在這方面的努力能夠獲得貴部門及有關首長的支持而不是相反。

圍繞孩子死亡事件的另一方面的責任即是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民事責任,最終無疑將量化為一種具體的財產責任,它也包括兩個方面,即: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及精神慰撫損失之賠償。本案中,由於出現孩子死亡的結果,據此,本案中的經濟損失是法定損失,即31萬余元的死亡賠償金及近兩萬元的喪葬金、和李愛燕因精神遭遇打擊而致精神疾患所支出的近兩萬元的醫療費,即經濟損失合計為35萬元余。另一方面是精神慰撫金,一則,一個11歲的男孩突然死亡,對孩子的親人而言,這是人世間最沉重、最為悲痛的且終身不能擺脫的痛。另則,死亡孩子的親人,由於問題久拖不決,孩子的屍體不能得到應有的安置,對孩子的親人的精神傷害可謂雪上加霜,孩子的母親尤甚。由於雙重的痛苦持續地重壓,致其患上了嚴重的抑郁症,需要醫療依賴將是她的另一個終生不能擺脫的痛苦。按北京市的相關標准,精神撫慰金應接近20萬元,鑒於本案損害結果方面的特殊情勢,我們建議本案中對李愛燕及其家人的精神損失慰撫金以40——50萬元為妥,亦即:以85萬元為標志進行協商解決。

以上既是我們的建議,亦屬我們的誠意,同時,予溝通函予貴部門及相關首長,亦是我們的信任所依!事涉人命關天的大事、事涉政府面對義務的責任、面對保護市民法律利益方面的能力問題,當然地涉及政府面對文明、道德及法治價值的態度問題,更涉及對政府工作人員人性及良知的社會評價問題。希望能在盡可能快的時間裡與我們溝通(高律師:010—81990759、徐律師:010—86690391)。

此 致
崇文區人民政府、區長、區委書記
崇文區教育委員會、教委主任
高 智 晟
徐 強
2005年8月9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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