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0日訊】寫在欠條上的「還」字經常惹來官司。日前,北京市通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欠條上的「還」該怎麽念引發的訴訟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歸「還」原告人民幣13300元。
據北京青年報報導,2003年8月25日,被告王某從原告趙某處購買瓷磚,合款人民幣16300元。王某於同日向趙某出具了欠據,欠據上寫明:「2003年8月25日共欠瓷磚款共計壹萬陸仟三佰元整(16300元)2003年8月25日還欠款三仟元整。」趙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立即給付貨款13300元,但王某卻辯稱自己已給付13300元,欠條上的「還」應該念成「hai」,故只同意給付趙某3000元貨款。
由於欠據中的「2003年8月25日還欠款三仟元整」是被告王某所加注,法院認爲語義不明的責任應由被告王某承擔,因此對「還」字的理解應選擇不利於被告的解釋,也就是「還」應念成「huan」,表示歸「還」的意思。被告王某應給付原告趙某人民幣13300元。@(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