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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規定四十度氣溫下停止工作

2005-08-18 16:3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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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倖嫚香港十八日電)深圳當局最新出台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中規定,最高氣溫達攝氏四十度可停止工作,這項條例已於十五日正式實施。

  根據「廣東新聞網」的報導,新頒佈的「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超過攝氏三十五度以上屬高溫天氣;最高氣溫達四十度停止工作;七至九月高溫保健費不低於一百五十元人民幣;七至九月停工一個月內,員工可拿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高溫下中暑屬於工傷。

 報導指出,這項辦法規定的高溫天氣,是指深圳市氣象部門發佈高溫警告信號預告,日最高氣溫達到三十五度以上的天氣,氣溫以深圳市氣象站發佈的為準。勞工所在工作地點溫度低於三十三度的,不執行辦法,比如一些有空調的辦公場所。

  公司行號在高溫天氣下,除建立健全防暑降溫措施、做好工作場所的降溫通風工作外,還應免費向高溫作業人員提供清涼飲料。因高溫作業引起中暑的,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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