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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四十度气温下停止工作

2005-08-18 16:31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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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幸嫚香港十八日电)深圳当局最新出台的“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最高气温达摄氏四十度可停止工作,这项条例已于十五日正式实施。

  根据“广东新闻网”的报导,新颁布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超过摄氏三十五度以上属高温天气;最高气温达四十度停止工作;七至九月高温保健费不低于一百五十元人民币;七至九月停工一个月内,员工可拿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温下中暑属于工伤。

 报导指出,这项办法规定的高温天气,是指深圳市气象部门发布高温警告信号预告,日最高气温达到三十五度以上的天气,气温以深圳市气象站发布的为准。劳工所在工作地点温度低于三十三度的,不执行办法,比如一些有空调的办公场所。

  公司行号在高温天气下,除建立健全防暑降温措施、做好工作场所的降温通风工作外,还应免费向高温作业人员提供清凉饮料。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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