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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跨海打官司 中石化判賠9個億

2005-08-25 03:4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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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陳梅英╱綜合報導〕中石化侵害美商瑟蘭斯公司製作醋酸專利權,美商跨海打國際侵權官司,要求賠償近新台幣12億元,高雄地院審酌醋酸鑑定報告等證據,判決中石化敗訴,賠償近9億元。中石化董事長馮亨表示,等到判決書下來會與律師再研商,基本上不會放棄上訴的機會。

醋酸是印刷廠、紡織廠等著色的化學原料,用途很廣,馮亨表示,當年是美國瑟蘭斯公司到中石化推銷其所發展的觸媒,中石化在測試後,認為並沒有瑟蘭斯所宣稱的效率,因此把觸媒退回去,並沒有談成此筆交易,此為陳年舊案,現在要舉證確實有相當難度,但中石化確實沒有使用瑟蘭斯的觸媒。

設籍美國德拉瓦州新卡索市瑟蘭斯公司指出,原告為台灣「由甲醇與一氧化碳製造醋酸之方法」專利權人,期限為76年9月至今年4月止,期間並曾將該專利之具體操作條件供被告中石化參考,後因未能達成協議而停止授權談判。

不料,中石化擅自於79年底,在其工廠反應器中,實際操作原告提供的專利方法,獲致極佳成果後,購買相關設備,製造醋酸並販賣牟利。88年5月間,原告控告中石化涉嫌違反專利法,檢方搜索大社廠查獲90張「醋酸生產工廠及醋酸成品儲槽化驗資料」,記載該廠自85年10月至88年5月止之反應液成分分析數據,要求中石化公司及所屬大社廠連帶賠償11億9500多萬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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