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91)

文字清楚的合約需按字面意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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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7日訊】如果一份合約的文字是不含糊的,法庭通常會根據合約中的文字面意思來解釋合約的條款。就算當事人在合約中指鹿為馬,法官也會把合約中的鹿解釋為馬,因為這是簽約雙方的意思,法官不可根據自己的喜好而把合約中雙方議定的「鹿就是馬」改成「鹿就是鹿」。

  這樣講來,只要簽定一份文字清楚的合約就可避免日後訴訟爭吵。但是事實上,任何一份合約總是存在有可能引起爭執的地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現象,在合約訴訟爭吵的案中處處可見,今天要談的案子就是一例。

  紐約上州的電腦巨擘IBM公司從上世紀五十年代就在保其市(Poughkeepsie)租用了一塊土地作為其商業和製造業用地。該地的業主都己經變換了好幾個人,最後的業主是本案的原告SRA公司。在租用該土地其間,IBM在地下安裝了化學廢料儲藏庫。後來IBM自已發現該廢料儲藏庫出現洩漏引起附近水質和土壤變質受染,IBM馬上就採取獨自的行動,移掉了地下儲藏庫和受污染的土壤。

  在1984年,IBM和業主達成協定。IBM將承擔所有的土地受污染的責任,並且保證業主不受到因污染而引起的任何影響﹔IBM同時也承諾要清洗污染的土地一直到把土地恢復原樣以及滿足所有政府機關的要求。在一系列的努力下,IBM終於得到環保局的批准把該污染的土地定為較輕的四級受染環境。在1994年,IBM和業主達成終止租約協定,該協定給IBM有權繼續進入該土地維持操作觀察土壤以及地下水抽水機等改善系統。原告並沒有告IBM違那兩個協議。

  本案原告業主在2000年1月告IBM違約。原告訴訟的重點是IBM沒有把建築物(Premises)按原樣歸還業主,因為IBM污染了部份土地。IBM要求法庭直接審判撤案,原告也動議要求法庭也直接審判IBM違背租約。庭審法官拒絕了IBM的動議,但是批准了原告業主的動議。庭審法官把IBM與業主的租約解釋成﹕業主在整個租約裏己經讓IBM有權和有責任使用以及佔有的租約權超過租約中文字規定的僅限建築物內的租約權。

  中級上訴法院的大多數意見則推翻了庭審法官的判決。該法院認為,租約中的文字清晰以及不含糊地表明建築物(Premises)是指大樓內部空間。只有一位法官持不同意見,他認為IBM佔用整塊土地,應按租約條款退約歸還業主時應把整個土地按原狀退還。

  紐約州的最高上訴法院維持中級上訴法院判決。該法院分析道,在詮釋合約時,如果簽約雙方在他們的合約內清楚並且完整地寫下了他們同意的條款,那麼這些條款就該被執行。在商業地被交易時這條原則更為重要,因為那些合約通常都是由世故老練的生意人經討價還價而達成。在詮釋時,不要把過多把重點放在個別字眼或者短句的分析,應該以分析整個合約為主。

  本案中的「建築物(Premises)」一詞在租約中明確是指只包括大樓內部空間。租約中有解釋「建築物(Premises)」是指根據兩幢大樓平面圖而確定有多少平方英尺。從租約的整體上分析也支持這一詞在租約裡是指只包括大樓內部空間,而且在租約的多處地方,這是分開地被提到的,與水塔,設備,土地,停車場等並列。如果「建築物(Premises)」是指包含所有整塊土地上的設施以及附近的大樓,租約中的文字也就不必那麼多餘嘮叨。租約中有一條款規定不能在土地或者大樓外面掛招牌,但是允許在「建築物(Premises)」的入口處掛招牌。這條款清楚地區分了建築物的內部和大樓的外面部分。

  雖然IBM在大樓外面的土地下安裝了地下儲藏室,並且也清除了污染,還有IBM根據租約中一條款每年支付所有佔有的整個土地的地稅。但是這屬於外部證據(Extrinsic Evidence)。在合約本身文字是清楚時,法庭是不能考慮外部證據的。所以當合約中「建築物(Premises)」是明確清楚地指大樓內部空間時,法庭是不可以考慮外部證據。

  因為原告沒有控告IBM把大樓內部沒按原狀在租約終止後歸回業主,所以IBM沒有違反租約。原告的訴訟是正確地被撤消。

  原案請查 South Road Associates v. IBM, 4 N.Y.3d 272 (3/2005)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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