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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重申:銀行不得拒絕收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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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電)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吸收社會大眾存款是銀行依銀行法辦理的業務之一,各銀行均不得拒絕收受存款,並已責成總行應儘速通告各營業單位不得拒收存款 (包括定期性存款)。

金管會表示,依銀行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銀行將收受存款的業務項目載明在營業執照上,吸受存款是銀行業務的本質。銀行在社會中扮演資金供給者與資金需求主間的橋樑,社會大眾也基於對銀行信賴,將剩餘資金存入銀行,透過銀行資金配置,供工商發展及國家建設所需。

金管會表示,銀行為妥善管理其資產負債,得評估銀行存款變化及未來資金需求,依中央銀行「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規定,針對各類別存款及存款金額牌告其利率。

另外,金管會發言人林忠正特別指出,銀行不可以引導或推介特定商品給客戶變相拒收存款,如購買其他金融產品才收受存款;民眾如遇這種情況,可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訴專線 (02-2571-0766)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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