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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定 聯電技術支援和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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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聯電和艦背信案昨偵結,檢方認定聯電協助中國和艦科技公司籌資、營運事證明確,聯電為吸引工程師轉赴和艦工作,甚至祭出「原薪一點二三倍給薪」及「和艦另給獎金以彌補聯電分紅股票損失」等策略,總計替和艦招募到一、二百名員工。有些人如徐建華者,離職後次年的薪資仍由聯電支付。

相關設備轉運給和艦

起訴書指出,聯電以出售舊生產線設備為名,把有關設備轉運給和艦,彼此並簽下代工合約,和艦答應他們來自聯電的舊線生產後優先滿足聯電訂單,代工價格也有優惠,並對聯電增發特別技術股;而聯電則派遣建廠及其他工作人員等給和艦,相關薪資和福利則由和艦支付。

經宣明智指示並授權聯電各部門配合提供和艦相關支援,且廣徵有意前往中國工作的團隊成員,徐建華等二十餘名員工遂在九十年底離職轉赴和艦。負責籌組和艦團隊的徐建華並獲允諾任滿三年,將可領得和艦股票一百萬股。但相關協議皆未在董事會上正式提案討論,也沒依法公開揭露相關訊息。

此外,曹興誠和宣明智甚至違反聯電聘僱合約書中有關保密的約定,命人架構聯電、和艦兩公司間的內部網路系統,也就是和艦人所通稱的「網咖」,以提供和艦閱覽和下載聯電的相關技術專利。

檢方同時指控曹興誠、宣明智等轉移客源和訂單給和艦,才使得和艦在完成建廠後,短短二、三年間,就能達到○.二五微米的混合訊號製程技術,月產能達一萬六千片,直逼中芯科技的二萬片,並使和艦產能利用率達九十五%以上。

檢方指出,本案起訴的法條依據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第五款,和刑法第三四二條第一項背信罪嫌。兩罪嫌的刑度,都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但前者可處的罰金額度為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後者可處的罰金額度卻只有新台幣三千元以下,所以從重依前法起訴。

老曹如意算盤 結果難說

記者梁世煌/特稿

聯電董事長曹興誠搶在檢方起訴前,透過臨時董事會辭去董事、董事長職務,希望讓聯電與和艦案就此脫勾,這個棄車保帥的動作,進可擺脫聯電包袱直取中國市場,退可以拖待變靜待2008年總統大選後的政局變化,堪稱可攻可守之作,不過,總統元旦「積極管理,有效開放」言猶在耳,老曹這個如意算盤能不能打得響,恐怕還很難說。

曹興誠辭去聯電董事長,聯電是否就此進入「胡國強時代」?這個答案不論外資或是小股東,恐怕心裡都很清楚,曹興誠未來不僅仍有榮譽董事長頭銜,甚至還獲聘為高級顧問,「得列席今後聯電董事會」,以後老曹決策小胡背書,十足的垂簾聽政模式。

聯電的資金、技術有無輸出和艦,隨著檢方偵辦告一段落已經越來越明朗,為了不再重蹈去年讓檢方追著聯電查和艦的覆轍,老曹火速辭掉現職,希望檢方將焦點轉移到他身上,讓聯電營運團隊可以置身事外。

事實上,老曹仍然心繫中國的晶圓代工產業佈局,和艦絕對是他在對岸佈局的一顆重要棋子,而聯電的資源將是運用這顆棋子的最佳籌碼,儘管被起訴,但老曹自聯電離職後,反而沒了聯電這個包袱,局外運籌自然較局裡奔走要來得靈活,更何況老曹仍具有左右聯電董事會的實力,辭與不辭對他競逐中國市場而言,並無差別。

不過,觀諸阿扁元旦文告「積極管理,有效開放」的宣示,顯然政府對於兩岸經貿管理尺度將會更為謹慎嚴格,在此敏感時刻,已經被「留校察看」的曹興誠,儘管一向神通廣大機變百出,但這次的策略是否奏效,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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