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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需有戶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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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日電)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許多納稅義務人喜歡列報的項目,不過,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需於課稅年度在列報扣除的地址辦有戶籍登記才能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近來發現有一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時,提供的是大廈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結果,列報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0萬6203 元,被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並補徵應納稅額6萬1580元。

雖然申請人認為,大廈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代表納稅義務人的確住在這個住址,希望准予追認,申經復查,但最後還是被國稅局以戶籍未設籍於住址予以駁回。

國稅局表示,購屋借款利息是指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也就是應符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且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地址辦妥戶籍登記,又無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條件。至於大廈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居住證明,不具有戶籍登記效力,不得作為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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