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6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薇2006年1月15日華盛頓報導報導)《紐約時報》2005年12月16號報導說,「九一一」恐怖襲擊事件之後,布什總統頒布了一項行政命令,授權負責蒐集國外情報的「美國國家安全局」在無須得到法庭批准的情況下,對本國公民和國外的通訊進行監聽監看,以獲取和恐怖活動有關的情報。
這一消息披露後,全美上下一片嘩然。反對派人士指責總統的做法觸犯了有關法律,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布什總統在1月1號每星期的例行廣播講話中承認,他的確授權國家安全局對已知的與基地組織以及相關恐怖組織有聯繫的美國人的通訊進行監視。但是他指出,這一授權完全符合美國憲法賦予他作為總統的義務和權力,而且對保護美國國家安全至關重要。那麼,美國法律在這個問題上究竟是如何界定的呢?
*涉及監聽的成文法和案例法*
在成文法方面,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明確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言說明搜查的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否則不得發出搜查證或扣押狀。這個規定用通俗的話說就是,政府執法人員若要對公民進行搜查或監聽,必須有合理的理由,而且必須首先從法庭得到許可。
*控制犯罪和街頭安全法(1968)*
另外,美國國會也通過一系列涉及監聽的法律,例如1968年通過的《控制犯罪和街頭安全法》,允許執法人員面對嚴重刑事案件,在萬不得已時,可以進行電子監聽,但是這必須得到司法部官員的批准和法庭的授權。曾經在美國司法部政策辦公室以及法律諮詢辦公室任職的李.凱西律師(Lee A. Casey)說,美國一大部份監聽法都涉及這種普通的刑事調查。
他說:「政府如果想調查犯罪活動,它是可以監聽的。例如很多時候,政府之所以能夠把有組織犯罪的頭目繩之以法,就是因為它得到法庭的許可,在私人電話上安置了監聽設施,政府通過監聽來蒐集情報,並把這些情報作為日後在法庭上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如果政府要在美國境內調查某人的犯罪行為,它要到法庭上向法官證明,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某人從事了犯罪活動。之後,法官會頒發許可證,大多數情況下,它會允許聯邦調查局在這個人的私人電話上安裝監聽裝置或使用其它的電子監聽方法。」
*第四修正案不限制的監視活動*
但是,針對更為複雜的刑事調查,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刑事調查,美國法庭對政府的權力限制放鬆了許多。法庭總的判決說,憲法條第四修正案不能限制政府出於國家安全和軍事考慮而從事的監視活動。
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多爾夫(Michael Dorf)介紹了法庭的判決。他說:「20世紀70年代,法庭的一些判決表明,憲法第四條修正案不能限制政府從事和軍事事務有關的監視。也就是說,如果政府僅僅是對犯罪行為提起公訴,並試圖查明某人是否從事過毒品交易或偷竊活動,那麼它要遵循第四修正案,從法庭得到許可後,才能讓警察或聯邦調查局進行搜查。但是,如果是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戰爭或者針對國際恐怖組織的軍事行動,那麼憲法第四條修正案就不適用。」
*外國情報監視法(1978)*
針對法庭的判決,美國國會在1978年通過《外國情報監視法》,試圖限制政府日益擴大的執法權力。這項法律規定,如果總統有合理的理由認為某人有恐怖份子的嫌疑,而慾對其進行電子監聽,必須首先獲得設在司法部內的秘密法庭-外國情報監視法法庭的批准。監聽的目的不是為了蒐集刑事訴訟的犯罪證據,而是為了截獲有關外國人以及外國情報人員的情報。
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多爾夫解釋說:「這個法律規定,如果政府要對美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進行電子監聽,即使是出於蒐集外國情報的目的,也需要得到特殊法庭的許可。這個許可要說明為甚麼政府認為它肯定會搜查出可疑物、為甚麼有必要進行電子監聽,以及採取了哪些步驟,把侵擾降低到最低程度。」
*愛國者法案(2001)*
但是,2001年「九一一」恐怖襲擊事件後,出於對恐怖襲擊的擔心和保衛國土安全的考慮,美國國會又通過目的在於加強政府執法機構監視和調查權力的《愛國者法案》。這個法律在跟蹤和截獲通訊方面,給予聯邦執法人員更大的權力。以流動監聽為例,過去政府執法人員每對一個電話監聽都要得到法庭的許可。隨著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轉換電話,或是轉換通訊方式,或是從一個司法管轄區跑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來逃避抓捕。如果執法人員每次都要到法庭上申請新的許可,那麼就增加了嫌疑人潛逃的可能性。《愛國者法案》擴大了政府執法人員監聽的權力範圍,使得他們更容易跟蹤被監視的對象。
支持政府一方的觀點
在克林頓政府曾擔任美國司法部副部長、現在在芝加哥執業的約翰.施密特(John Schimidt)律師從美國憲法的角度,為布什總統未經法庭授權下令監聽進行了辯護。他說:「我本人以及支持布什總統的人士的觀點是,總統實際上有權在沒有得到法庭批准的情況下下令監聽。這個固有的權力是美國憲法賦予他的。憲法指定總統為武裝部隊總司令,美國法庭多年來一直判決說,總統對針對美國的任何外在軍事威脅有做出反應的權力。」
維吉尼亞大學法學教授羅伯特.特納(Robert Turner)從歷史的角度肯定了總統的這一權力。他說:「美國早期歷史上,一些著名的開國先父,例如喬治.華盛頓、詹姆斯.麥迪遜、托馬斯.傑佛遜、亞歷桑大.漢米爾頓等人都曾表示,根據美國憲法賦予的行政權力,國家外交政策和對外關係事務由總統全權負責。一直到越戰以前,政府的三大部門都還認同,總統在這方面的權力是獨立的,並受到廣泛尊重。越戰之後,國會才通過一系列有爭議的法律,試圖把歷史上本來屬於總統的權力奪過去。」
特納教授認為,在個人權利和保護國家免受恐怖襲擊的利益之間發生矛盾時,個人的利益要服從於國家的整體利益。他說:「我的觀點是,為了避免導致成千上萬人喪生的『九一一』事件在美國再度發生,避免天花、炭疽病或某種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攻擊,總統通過強有力的行動來截獲敵人的通訊情報,這種做法是對的。即使涉及美國人,為了避免恐怖襲擊的發生,總統對電話談話或電子郵件的內容進行監聽監看也是對的。」
美國保守派智囊機構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詹姆斯.卡拉法諾(James Carafano)認為,總統在涉及國家安全方面有廣泛的斟酌權。他說:「在很多情況下,監聽是不需要許可的。我認為,人們的分歧點在於他的這種做法是否恰當,而不在於是否完全合法,因為美國有相關的機制,確保能夠得到蒐集這類情報的許可。」
反對政府一方的立場
向公眾和媒體提供有關軍事、情報以及安全信息的全球安全網站(GlobalSecurity.org)負責人約翰.派克(John Pike)說,政府出於對基地恐怖組織活動的擔心,下令進行電子監聽是可以理解的,但這麼做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合法,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問題。他說:「問題在於政府的做法缺乏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據。我們的政府應該是一個依法辦事的政府。它不能做法律沒有授權的事情。政府自『九一一』以來所做的很多事情都引起爭議。在這個事件中,政府一方除了表明總統作為武裝部隊總司令有權做任何事情以及完全不受法律約束之外,沒有說明為甚麼他們的所做所為是合法的。這和我們幾個世紀以來的民主制度是背道而馳的。很多人擔心,如果總統可以置電話談話這種個人隱私於不顧,那麼他還做了甚麼其它甚麼事情呢?他有沒有下令闖入私人住宅?對我們過去視為受到法律保護的其它事情,他是不是也認為可以不需要再維護了?」
派克指出,根據美國憲法,美國公民有免受無理搜查的權利。美國法庭和國會過去都同意,監聽私人電話談話是否合理,不是政府行政機構以及安全機構可以自行決定的。它們必須要得到法庭的許可才能這麼做。美國人民長期以來非常珍惜憲法賦予他們的這個權利。政府不能獨斷專行,干涉私人談話。
*政府理由存在很多問題*
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多爾夫指出,布什政府提出的理由存在很多問題。他說:「其中一個問題是他們為甚麼不需要通過法庭的許可,大多數美國人都能理解調查可能的恐怖主義活動的必要,但是讓人們困惑不解的是,為甚麼政府不設法獲取監聽許可。政府給公眾的答覆不能令人滿意。它說根本沒有機會得到法庭的許可。這個答覆之所以不能令人滿意,是因為有關法律允許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先進行監聽,然後在72小時之內申請許可。布什政府迄今為止做出的解釋是,總統的這個權力是國會在2001年秋天通過的一項決議中授予的。但是,那個決議主要是授權政府對基地組織和塔利班宣戰,沒有提到任何關於監聽監看電話和電子郵件的問題。而政府卻說,這個決議含蓄地把這個權力授予了總統。」
維吉尼亞州瑞查蒙德大學法學教授卡爾.托比亞斯(Carl Tobias)指出,總統如果能夠得到國會的支持以及法院的批准,結果會更好。他說:「我們認為,政府三大機構都積極地參與這些事務,總統和行政當局在採取行動之前與國會和法庭密切協商非常重要。我們希望這三個機構不僅維護他們自己的政策,同時也能保護我們社會中每一位公民的民權。」
但是,有一些專家指出,因為政府的監視計劃目前屬於保密資料,公眾所掌握的情況主要限於媒體報導,人們既不知道究竟蒐集了哪些人的情報,也不知道這些人的情況如何,現在就評價布什總統的做法是否合法還為時過早。
*有關爭議未來的走向*
上面我們介紹了針對總統為蒐集外國情報不經法庭許可下令對美國公民監聽事件,美國社會存在的兩派不同觀點。我們可以看出,美國國會和政府之間的權力之爭,使得涉及監聽的法律的實施很不明確。
維吉尼亞州瑞查蒙德大學法學教授卡爾.托比亞斯(Carl Tobias)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迄今為止沒有一個定論,也使人們對總統在這方面究竟有多大的權限產生爭執。
他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來沒有針對這個特別的問題做出裁決,因為這個問題從來沒有被直接地提出過。如果要找最適用的法庭先例,就要回溯到韓戰時期。但是,即使是這個先例,也不能直接適用於今天的情況。韓戰時,杜魯門總統把鋼鐵廠收回國有。他說這是為了戰爭的需要。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即使在戰爭期間,總統也沒有權力把鋼鐵廠收歸國有。今天有人根據這個案子的判決,為總統的權力做了類似的辯護。」
*國家面臨襲擊如何運用法律?*
芝加哥律師施密特預計,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將就有關法律問題進行討論。他說:「這是一個棘手的問題。我認為,辯論雙方的坦誠之士都會承認,在這個問題上,聯邦最高法院沒有具體的掌控權。它屬於總統和國會之間多年來共同商量解決的問題範疇。這個問題之所以與眾不同而且難以解決,是因為美國受到恐怖襲擊,人們對此還不習慣,因為這個國家從來沒有遇到過這種事情。總統在國家面臨襲擊時,法律應該如何運用,這是這個國家要面對的問題。我們現在正試圖解答這個問題。」
*必須更新有關法律*
美國保守派智囊機構「傳統基金會」的資深研究員卡拉法諾認為,自從1978年《外國情報蒐集法》通過以來,通訊技術不斷更新,因此如果國會要給予總統監聽的權力,就必須更新有關法律。他說:「自那時以來,各種技術和監視技術都被發明出來,目前存在的問題是,現行法律是否能夠趕上新技術的變化,提供所需要的監聽許可。如果國會要求總統採取其它監聽手段,總統就要先到法官那裏得到批准,那麼國會就要更新有關法律,使監聽成為可能。」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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