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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撞傷人 未開蜂鳴器 國賠上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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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大安分局一名侯姓警員逆向開警車趕赴竊盜現場時,蜂鳴器故障,將許姓機車騎士撞成重傷,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警車若要享有優先路權,必須開啟警車蜂鳴器,認定警方有嚴重過失,宣判大安分局應再賠償488萬多元。

由於被害人日前已先獲賠591萬多元,因此本案賠償額度已累積逾千萬元。

高院依據交通部相關函釋指出,行駛中的警車如要其他車輛避讓,須開警車蜂鳴器,使用車頂閃光燈,但肇事警車蜂鳴器故障,因此警車並未享有優先路權,也為肇事的主要原因。

另,許某從巷弄駛出,在路口無號誌,有停止線的情形下,不僅未停車再行駛,也未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高院更一審認為應自負5%的過失責任,須折抵部分損害賠償金;高院更一審昨天判准的勞動能力損失部分,尚可上訴最高法院。

本案發生於89年4月25日上午8時40分,大安分局瑞安派出所侯姓警員駕駛蜂鳴器故障的警備車,趕赴大安路一起竊盜案現場,在信義路4段30巷21弄口撞倒許姓機車騎士,致其重傷,許某訴請國家賠償,要求大安分局賠償1730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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