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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需支付前員工發明報酬一億六千萬餘日圓

2006-10-17 22:26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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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7日報導】(中央社東京十七日法新電)日本最高法院今天裁定,日立製作所必須支付一億六千三百萬日圓(約四千五百萬台幣)給為日立取得三項光碟讀取技術發明專利的前工程師米澤成二。米澤原本訴請日立支付發明報酬兩億八千萬日圓,此案在最高法院駁回日立提起的上訴後判決定讞。

一九九六年退休的米澤,於一九七三到一九七七年間,將其開發出來的三項有關光碟讀取技術發明專利移轉給任職的日立公司,當時他僅獲日立支付二百三十萬日圓酬勞,米澤嫌酬勞太少而提起訴訟,要求日立支付二億八千萬日圓酬勞。

東京地方法院於二○○二年作成的裁定,認定日立因該專利在日本國內所獲利益約兩億五千萬日圓,依米澤的貢獻度百分之十四計算,命令日立支付約三千五百萬日圓。但在日立上訴至東京高等法院的第二審,高院於二○○四年裁定,加上日立在英美等六個外國取得專利所獲利益約共十一億八千萬日圓,扣除已支付金額,日立應再支付約一億六千三百萬日圓酬勞給米澤。

日本特許法(專利法)規定,從業員取得發明專利時,企業需支付相對報酬予發明人,但對於在國外取得的專利應否支付相對報酬問題,下級法院的判決不一。日本最高法院今天作出的裁決,確定在海外取得的專利亦得支付相對報酬,這項司法裁定,勢必會影響到擁有國外專利的眾多日本企業。

日立發表聲明說,「本公司的主張遭到駁回,令人深感遺憾,我們擔心本案將會嚴重影響日本企業的研究開發和事業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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