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H-1B轉換及六年以上延期信息(續)

【大紀元10月19日訊】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最近公佈了移民局於2005年12月27日的一份備忘錄,對移民局於2006年5月12日發佈的一份內部備忘錄的指導意見加以解釋和澄清,以問答的形式對移民局各個服務中心如何處理受2000年發佈的美國21世紀競爭法案(AC21)影響的與I-140職業移民申請的可攜帶性(Portability) 和H-1B六年以上延期有關的問題提供指導。

上週本所介紹了H-1B六年以上逐年延期有關的問題,本週我將繼續介紹此備忘錄針對H-1B六年以上三年延期 和與H-1B轉換的問題.
  
問: 六年以上的H-1B延期在甚麼情況下可以一次申請三年的有效期?
答: 如果I-140批准後,H-1B持有者因移民排期未到而無法遞交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此H-1B持有者可申請六年以上的一次三年有效的H-1B延期。
  
問:如果要符合H-1B六年以上一次三年的延期,申請人的I-140申請是否必須已獲批准?
答:是的。這一點與移民局以往指導方針一致,申請H-1B六年以上一次三年的延期的前提條件為申請人的I-140申請必須已獲批准。
  
問:如果申請人符合H-1B六年以上一次三年的延期,那麼申請人是否只能申請一次此類延期?
答:不是。移民局考慮到由於某些國家移民名額限制,可能需要三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夠調整身份。因此,儘管此類延期的名稱為「一次性保護」(one-time protection),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不止一次地申請H-1B六年以上一次三年的延期。
  
問:在I-94卡或上次批准的申請過期的情況下,如果H-1B持有者是處於合法逗留狀態(period of stay authorized by the Attorney General),此H-1B持有者能否在此其間轉換(port)到另一僱主?
答:可以。在某些情況下,H-1B持有者在現有的I-94卡過期後仍然能夠申請轉換至另一位H-1B僱主。然而,該申請人必須符合所有移民法 214(n)要求的條件才能進行這樣的轉換,此類要求包括新的申請必須在申請人仍然處在合法逗留期間遞交。移民局曾經做出決定並發佈指導意見解釋甚麼構成合法逗留。

以下是一個合法逗留的例子:某人持有H-1B身份。僱主A在他的H-1B過期前遞交了一份符合條件的H-1B延期申請。在僱主A遞交的H-1B延期申請等待審批期間此人的H-1B身份過期了。此人在僱主A遞交的H-1B延期申請待批的等待期間為合法逗留期間,儘管他的H-1B 身份已經過期。而在此等待期間,僱主B為該人遞交了新的H-1B申請並且該人希望在新的H-1B獲准之前就開始為僱主B工作。根據移民法214(n),該人在此狀況下可以開始為僱主B工作,因為該人是處在合法逗留狀態。換句話講,移民法214(n)並不要求轉換僱主的H-1B申請人在替新僱主工作時具有有效的H-1B身份(即有效的I-94卡),而僅要求該申請人是處在合法逗留的狀態。
  
問:H-1B持有者在為僱主A工作時遞交了僱主B的H-1B轉換申請。在H-1B轉換僱主B的申請等待審批期間,此H-1B申請人能否連續再遞交僱主C的轉換申請?
答:可以。這種連接橋(bridge)式的轉換申請是可行的. 但如要獲得批准,每一個H-1B申請都必須獨立地符合H-1B審批的條件。
  
請注意,H-1B的轉換(porting)比較複雜,一旦出現問題可能直接影響到申請人身份的延續和有效性。申請人應當取得律師的幫助來進行此類轉換,以免出現問題。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電話:(770)457-5888,電子郵件:info@zylawyers.com, 網址:www.zylawyers.com, 地址:Zhang & Yan Law Offices, 2971 flowers Road South, Suite 265, Atlanta, GA 3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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