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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程式是正義的生命線

邵建
2006-11-13 15:34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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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訊】無論一個人還是一個機構,執行正義時,如果沒有程式的規約,很可能走向犯罪。程式是正義的生命線。殺人償命(如果我們還認同死刑這一說),便是民間正義的簡單表述。但,程式的缺席,很可能償命者並非殺人者,而是無辜。這樣的例子已屬多見,只不過最近又添了一個離奇的新版本。

安徽亳州農民趙新建被冤枉爲一起強姦兇殺案的殺人兇手,兩次判死刑,一次判死緩,關押曆八年,直到真凶歸案才無罪釋放。如果把整個過程梳理一遍,居然是那樣令人不可置信。因爲在死者的房間內,有他的衣物等,他就作爲嫌犯被起訴。誰都知道,衣物等都是間接證據,並不能直接證明趙是兇犯。然而,程式的要求被置一旁,破案才是當務之急。在破案壓倒一切的壓力下,就憑這有著明顯破綻的證據,亳州檢察院先是不批准立案,轉而到提起公訴。公安部門則通過他們的拿手好戲,以刑訊使趙自承是殺人兇手。亳州法院緊密配合,兩次判處嫌犯死刑,在被安徽高院駁回後,方才改判死緩。可見,正常的法律程式被掏空之後,國家司法看起來是執行正義,但卻可以把一個無辜者打入死獄。

把無辜者打入死獄意味著什麽?請聽亳州市公安局長的反省:「執法當中的一個錯誤,對當事人、當事人的家庭卻是災難性的。」這樣的反思別太敷衍,這豈止是錯,而且是罪。罪之所云,不僅在於無辜地讓一個人走向死亡;還在於公檢法的天理就是按程式執法,執法不按程式,是爲瀆職,釀出冤獄或人命,就是瀆職罪。如果僅以錯誤打發,誰也保證不了自己以後不犯,那麽,這樣的悲劇還會輕易重演。

違序執法即罪錯,對司法自身來說,是到了給這項罪錯制定相應法律的時候了,這樣既可以追究具體辦案人的法律責任,同時也讓他們有理由頂住上面要求違序辦案的壓力。

這是一位辦案人員說的話:「領導催結案,當事人催懲凶。上下兩頭擠,實在是沒一點辦法,就想著能儘快結案。」不打自招,敷衍塞責原是這樣開始的。明知疑犯有疑,卻也將錯就錯。這已經不是無意過失,而是爲結案不惜草菅人命。其所以如此,地方行政權力責無旁貸。長官意志往往是程式殺手,如果行政權力不介入,事情尚不至於此。當然權力並非故意爲惡,它未必不想伸張正義──哪怕是爲了自己爲官一方的治績。然而,世界上只有第三者才公正,具有利益訴求的權力一旦介入司法,司法便從第三者變成了利害方。這時它想公正也難,利害已使它罔顧程式。沒有程式,正義無所附麗。就此案言,上頭催結案的限期一下達,程式立即壓縮變形,正義不但扭曲了自己,甚至走向反面。這樣的教訓再一次告訴我們,司法必須獨立于權力,權力絕不能對司法指手畫腳。

另外,司法也不能受民意影響。民意有情,司法無情。它不爲情所動,僅爲理所衡。而權力和民意,在一定條件下,卻可能形成意志上的互動。象上述奸殺性的凶案,在地方造成的惡劣不言而喻。要求破案和逞兇的聲浪勢必造成權力的呼應,最後它又勢必指令到司法執行上。這樣上下兩頭擠,還顯得很脆弱的中國司法體系顯然頂不住。因此,作爲民間,我們也需要反思。越是大案凶案,越是不能希望權力畢其功於一役。務必不要把行政權力看成是包辦一切的「包青天」,如果它真能包辦一切,也肯定能包辦壞事。如果它嚴令限期破案,我們在「大快人心」的同時,不要忘了,那冤魂很可能就是我們身邊的姊妹兄弟。

現在,對這個冤案而言,除了汲取教訓,就是賠償了。有關方面的態度是:會按國家賠償法給予賠償,「但獅子大開口是不行的」。這樣沒心肺的話,令人心寒,也叫人齒冷。這裏我們看到了兩個受害者:一個是冤獄八年的趙新建。他失去的許多東西是無法賠償的,何況賠償的情勢也擺在這兒。另一受害則是我們這些冤枉的納稅人。雖說國家賠償,但最終割肉的只能是我們。我們在養著權力的同時,還不斷地爲它不守程式埋單。

轉自《民主論壇》(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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