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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批申辦土銀金融卡放棄審閱權違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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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二十三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日前接獲消費者檢舉申辦土地銀行金融卡,在契約書上蓋上要求申辦者「放棄審閱期間權利」字樣,甚至填上申辦日前五天的日期。經消基會查證屬實,消基會痛批,土銀行為明顯違法,而且通謀虛偽倒填日期,契約依法無效。

日前消基會接獲消費者申訴,消費者在土銀申辦金融卡申辦業務時,發現金融卡契約書上蓋上要求消費者「放棄審閱期間權利」。

消基會為確認檢舉內容,特別去電土銀,行員表示,由於審閱期間權利屬強制規定,所以,消費者申辦金融卡,應再填上申辦日前五天之日期(表示已使用五日審閱日);此外,在「放棄審閱期間權利」上用印,表示願意放棄。

消基會特別調查15家發行金融卡的銀行相關契約書,發現只有土銀「規定」消費者必須放棄契約審閱期的權利,不但不公平,且行為違法。

消基會秘書長游開雄表示,審閱期間屬強制規定,不得預先拋棄。依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有30天的時間審閱全部定型化契約,這是強制規定,不得預先放棄,業者違反這項強制規定時,條款不構成契約的內容。

此外,游開雄指出,銀行在金融卡申請書上加蓋「放棄審閱期間權利」,這種定型化契約條款明顯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相當不公平。消保法第12條規定明白指出,「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因此,銀行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消費者放棄審閱期間權利是無效的。

更讓人不解的是,銀行指示或授意消費者於申請書上倒填五天前的日期。游開雄說,依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無效。」當業者指示或授意並與消費者達成協定倒填日期,雙方明知消費者並未在五天前取得申請書進行審閱,因此,倒填日期的協定依法無效。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律師黃怡騰認為,銀行自以為聰明,結果反被聰明誤,因為要求消費者放棄契約棄閱期,等於表示消費者沒有看契約,因此,契約是無效的,若是業者將來依契約要求消費者履行某種義務或行為時,消費者可以不理會,而且契約根本是無效的。

對於倒填日期,黃怡騰強調,這無疑是偽造文書,會害到很多人,顯然銀行的心態有問題。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強調,對於土銀嚴重違反消保法和民法,主管機關應該儘快出面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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