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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提高企業個人欠稅限制出境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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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一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欠繳稅額與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達新台幣一百萬元,營利事業達兩百萬元者,財政部得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後,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全案交付立法院院會二讀前,仍須經朝野協商。

依現行「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應納稅捐或關稅,超過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財委會上午初審通過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與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滄敏(彰化縣)提出的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將現行規定從行政命令位階提升到法律位階,並提高限制出境的欠稅下限,但若欠稅的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出境限制,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林滄敏於提案說明表示,限制人民出境是一種強制處分權,應符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且財政部在執行過程中,常有納稅義務人不知自己已遭限制出境,或已繳清欠稅卻仍無法解除限制出境的情形,有必要以法律明確規範。

財政部於書面報告指出,個人欠稅遭限制出境,一百萬元以下案件有百分之四十六點九,繳清或提供擔保解除限制出境者,一百萬元以下案件達百分之五十六點七一;營利事業欠稅遭限制出境,兩百萬元以下案件達百分之五十六點七二,繳清或提供擔保解除限制出境者,兩百萬元以下案件達百分之六十八點二四,顯示限制出境較能達到稅捐保全的目的。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林朝松答詢時表示,目前限制出境個案有兩萬多件,截至十一月底,還有管收六人。

財委會也初審通過,土地增值稅、地價稅與房屋稅優先於一切債權或抵押權,且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的土地,執行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與房屋稅。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稅捐徵收期間五年,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超過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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