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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步共識 機關為政黨競選宣傳科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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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二十七日電)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達成初步共識,新增未來各級政府機關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宣傳有關活動,違反規定的機關首長及相關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追償費用。

除了限制公機關進行競選宣傳外,修正草案也禁止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以所屬頻道播送競選廣告。一般廣播電視媒體播送政黨廣告,對政黨之請求、時間分配、費用和其他相關條件,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

為讓政黨謹慎推薦候選人,也規定候選人若涉賄選等妨礙公正選舉罪嫌,每一人經判決確定,當初推薦候選的政黨必須處新台幣五十萬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競選經費方面,立委及直轄市議員起算金額為一千萬元、縣市議員六百萬元、鄉鎮市代表二百萬元、直轄市長五千萬元、縣市長三千萬元、鄉鎮市長六百萬元、村里長二十萬元為固定金額起算,再加上以選舉區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計算的總數為最高競選經費。

為符合實際情況,朝野同意中央及地方民代的競選經費基本金額由現行每一人口十五元調高為三十元,中央及地方首長由現行每一人口八元調高為二十元。

朝野還同意新黨主張的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款修正草案條文,將第七屆不分區及僑居立委登記門檻由原先明定以「第六屆」,修正為「最近三次」立法委員選舉區域與原住民候選人得票數超過有效票總和曾達百分之二,新黨確定第七屆立委選舉時也能提出不分區立委人選。另外也通過「常中天條款」,當選人若須入營服役即視同辭職。

至於國民黨仿照日本選制「惜敗條款」,盼未來區域與不分區候選人能重複提名,未獲朝野同意;政黨初選部分,國民黨原先也希望納入選罷法修正草案,也未獲同意,朝野主張未來若有必要,可再研擬「公辦初選法草案」。

除了上述條文外,朝野同意保留「不在籍投票」條款在立法院院會處理。

主持協商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台北縣)表示,選罷法修正草案有爭議部分,今天已全部協商完畢,將送立法院院會處理,待三讀公告生效後,台灣的選舉可望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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