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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步共识 机关为政党竞选宣传科以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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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七日电)立法院朝野党团今天协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达成初步共识,新增未来各级政府机关于公职人员竞选活动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竞选宣传有关活动,违反规定的机关首长及相关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偿费用。

除了限制公机关进行竞选宣传外,修正草案也禁止公共广播电视集团以所属频道播送竞选广告。一般广播电视媒体播送政党广告,对政党之请求、时间分配、费用和其他相关条件,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有差别待遇。

为让政党谨慎推荐候选人,也规定候选人若涉贿选等妨碍公正选举罪嫌,每一人经判决确定,当初推荐候选的政党必须处新台币五十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竞选经费方面,立委及直辖市议员起算金额为一千万元、县市议员六百万元、乡镇市代表二百万元、直辖市长五千万元、县市长三千万元、乡镇市长六百万元、村里长二十万元为固定金额起算,再加上以选举区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额计算的总数为最高竞选经费。

为符合实际情况,朝野同意中央及地方民代的竞选经费基本金额由现行每一人口十五元调高为三十元,中央及地方首长由现行每一人口八元调高为二十元。

朝野还同意新党主张的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款修正草案条文,将第七届不分区及侨居立委登记门槛由原先明定以“第六届”,修正为“最近三次”立法委员选举区域与原住民候选人得票数超过有效票总和曾达百分之二,新党确定第七届立委选举时也能提出不分区立委人选。另外也通过“常中天条款”,当选人若须入营服役即视同辞职。

至于国民党仿照日本选制“惜败条款”,盼未来区域与不分区候选人能重复提名,未获朝野同意;政党初选部分,国民党原先也希望纳入选罢法修正草案,也未获同意,朝野主张未来若有必要,可再研拟“公办初选法草案”。

除了上述条文外,朝野同意保留“不在籍投票”条款在立法院院会处理。

主持协商的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吴育昇(台北县)表示,选罢法修正草案有争议部分,今天已全部协商完毕,将送立法院院会处理,待三读公告生效后,台湾的选举可望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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