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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持股逾10%交易明細 由前3個月延至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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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取得人的相關資訊,委員會通過「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草案,修正重點包括申報人應申報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10%前3個月的交易明細,修正為申報前半年的交易明細。

金管會表示,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86號解釋的意旨,並強化取得人相關資訊公開,使投資人更充分了解公司股權重大異動資訊,進而提供資訊揭露的效益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草案。

修正的重點包括刪除現行規定有關以客觀上具備有一定親屬關係、持股關係或職務關係等即認為共同取得人的規定,並明定共同取得是指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取得股份的情形,共同取得時,如有書面合意,並應檢附資料向金管會申報。金管會代理發言人金文悅補充,重點是有沒有合意,而非親屬關係。她也指出,如果是「口頭」上的承諾也算。

為落實資訊充分揭露原則,金管會也將申報取得超過10%的前3個月的交易明細,延長為前半年的交易明細,如取得人是公開發行公司,也應將申報事項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另外,如取得人為金控公司,且被取得人為金融機構,取得人也應申報其子公司及關係企業持有被取得公司的股權情況。

金管會表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修正案已經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將依規定進行發布,以提升對大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的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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