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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持股逾10%交易明细 由前3个月延至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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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为强化公开发行公司股份取得人的相关资讯,委员会通过“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事项要点”草案,修正重点包括申报人应申报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份超过10%前3个月的交易明细,修正为申报前半年的交易明细。

金管会表示,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第586号解释的意旨,并强化取得人相关资讯公开,使投资人更充分了解公司股权重大异动资讯,进而提供资讯揭露的效益及保障投资人权益,修正“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事项要点”草案。

修正的重点包括删除现行规定有关以客观上具备有一定亲属关系、持股关系或职务关系等即认为共同取得人的规定,并明定共同取得是指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的合意取得股份的情形,共同取得时,如有书面合意,并应检附资料向金管会申报。金管会代理发言人金文悦补充,重点是有没有合意,而非亲属关系。她也指出,如果是“口头”上的承诺也算。

为落实资讯充分揭露原则,金管会也将申报取得超过10%的前3个月的交易明细,延长为前半年的交易明细,如取得人是公开发行公司,也应将申报事项输入公开资讯观测站。

另外,如取得人为金控公司,且被取得人为金融机构,取得人也应申报其子公司及关系企业持有被取得公司的股权情况。

金管会表示,“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一第一项取得股份申报事项要点”修正案已经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将依规定进行发布,以提升对大量取得公开发行公司股权的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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