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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防範危險義務 屈臣氏一審判賠22萬多

2006-05-10 10:39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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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0日報導】(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一名到屈臣氏購物的民眾,為了看屈臣氏擺放在樓梯通道旁的商品,不小心從樓梯跌落地面受傷。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屈臣氏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有過失,必須賠償受傷民眾新台幣22萬6千8百多元。不過,屈臣氏的委任律師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將提出上訴。

一名李姓民眾去年10月到台北市民權西路上的屈臣氏購物時,從樓梯跌落地面。李姓民眾主張自己會跌倒是因為要看屈臣氏擺放樓梯間的商品,才會被通道上的貨品絆倒,這名李姓民眾認為,屈臣氏把商場處於不確定危險的狀態、有過失,才會導致他摔倒骨折,因此一狀告上法院,向屈臣氏索賠。

案件經過台北地院審理後,雖然屈臣氏方面主張,只在樓梯一邊放商品,其餘仍然可以提供消費者通行,並沒有違法,同時,屈臣氏也在各門市的樓梯上下兩側明顯處,各張貼小心樓梯的字樣,提醒消費者注意,積極防範事故發生。

不過,法院調查後認為,在這起事件中,李姓民眾自己沒有注意到樓梯,應該負擔百分之60的過失比例,不過,屈臣氏方面增加樓梯的危險,而沒有盡到防範危險的義務,也應該負擔百分之40的過失比例,因此,判決屈臣氏必須賠償給李姓民眾包括醫療、看護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失,總計新台幣22萬6千8百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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