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院賠償殘疾費及冤獄費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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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訊】我叫楊德生,男,漢族,現年59歲,湖南省常寧亨官岭鎮中康村人,我于1967年因反對「林彪四人幫」擁護劉少奇,鄧小平被打成現行反革命,1968年,判我有期徒刑五年,1972年刑滿釋放回原鄉,縣長期管制。1980年6月取消原判,宣告無罪魁禍 (詳見附件1) 和解中。

1967年我原在常寧縣看守所羈押期間放風,被幹警賀傳聲等人用鐵棍致我腰椎骨,右中指骨骨折。1995年和1996年,經常寧市人民法院,常寧市勞動局,衡陽市勞動局,及常寧市人民法院共同鑑定。常寧市人民法院與賀傳聲認可定為五級傷殘拿到鑑定書是2000年9月6日 (詳見附件2)。

由於原常寧縣人民法院錯判我五年徒刑,身體被賀傳聲摧殘影響我的青春。無妻兒子女,使我至今仍是單身一人,體弱多病,連房子也沒有住。 (詳見附件3),生活特別困難,經此十幾年來我請求常寧市人民法院賠償19990年原賀禮達書記簽字2003年肖書記簽字2002年7月30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常寧市人民法院書面匯報,常寧市人民法院與2002年10月23日向中級人民法院匯假報(詳見附件4-6),我於2004年3月25日拿到情況匯報書(詳見附件7-8)說我羈押期間受傷致殘,當時並未提出,更未對傷情進行法醫鑑定,而時過1995年才進行鑑定,也無鑑定機構加蓋公章,其鑑定的合法性,至今無法確定等等。

常寧市人民法院說:對我的經濟已補助,當時常寧縣人民法院給予肆百元補助,在官岭鎮領取,當時我向鎮和法院拒領數量太少(詳見附件9),1968年8月判我有期徒刑五年,當時所長楊敦連要我簽字,我提出:1.我到農場以後要求給我傷殘治療,2.在我的判決書上,沒有起止年月,在1972年刑滿釋放,為了此事,我還書面請示原常寧縣原判機關確定我出監時間為1972年,1979年我向常寧縣人民法院申訴複查,我就提出是賀傳聲對我摧殘,1980年6月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我當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常寧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常寧縣人民法院在常寧縣人民醫院給我檢查,並向常寧縣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建議安排工作,於1986年安排在常寧縣水泥廠工作,我進廠以後,我多次請求常寧市人民法院作傷殘鑑定,於1995年常寧市人民法院在6月一次鑑定,12月又是一次鑑定常寧市人民法院認可,並有各鑑定機關加蓋公章,常寧市人民法院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公章(詳見附件10-1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潮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批複(詳見法律附件15) 2004年10月我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快件查單以轉衡陽中級人民法院,而衡陽中院說,最高人民法院信件,並沒有轉來(詳見快件查單16) 。

2004和2005年省法院來函由衡陽受理(詳見附件17),中院說要高院批復賠償,我院受理賠償,2月14日我向全國人大常委和省人大常委申訴,4月6日經湖南省人大批復由衡陽人大督促中院依法公正賠償(詳見附件18-19),而中院說,這是老案件,不受國家賠償法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批復。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以前有關規定處理,延續1995年1月1日以後,依法確認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一部分,以前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家賠償法賠償,我是1995年多次經法院鑒定確認受國家賠償法賠償,連我五年冤獄費都沒有賠償,我們老百姓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我呈請依法賠償為感。

呈報:楊德生
2005年

請求報告書頁一

請求報告書頁二

請求報告書頁三

常寧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工人退休審批表

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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