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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外勞遣返費 勞委會擬修法由非法雇主付

2006-05-04 22:37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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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徐毓莉台北四日電)外勞逃跑後,遣返費用由原雇主負擔規定,不少雇主反應不公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擬修改就業服務法,非法外勞遣返費用將依情況訂出優先順序,非法雇主或非法媒介為優先支付對象,如果沒有非法雇主或媒介,逃跑原因也不可歸責於原雇主,應由外勞本身自行負責遣返費用。

勞委會今天開會討論就業服務法修法條文,在逃跑外勞遣返費用部份,訂出優先序位,非法雇主、媒介為優先對象,第二順位為原雇主。

勞委會說,如果逃跑因素可歸責於雇主,例如外勞因為雇主虐待而逃跑,遣返費用則由雇主負擔,若逃跑因素不可歸責原雇主,則由外勞自行支付,由於外勞可能無法負擔遣返費用,因此勞委會規劃與外勞來源國簽定保證制度,負擔這筆費用。

另外,基於便民考量,如果家庭類外勞在入境時就逃跑,或是在收容單位逃跑達三個月的時間,雇主可申請遞補外勞,不過仍需透過長期照護中心系統。若是雇主在正常僱用下,外勞無故逃跑,逃跑時間達一年以上,雇主也可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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