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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外劳遣返费 劳委会拟修法由非法雇主付

2006-05-04 22:37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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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四日电)外劳逃跑后,遣返费用由原雇主负担规定,不少雇主反应不公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拟修改就业服务法,非法外劳遣返费用将依情况订出优先顺序,非法雇主或非法媒介为优先支付对象,如果没有非法雇主或媒介,逃跑原因也不可归责于原雇主,应由外劳本身自行负责遣返费用。

劳委会今天开会讨论就业服务法修法条文,在逃跑外劳遣返费用部分,订出优先序位,非法雇主、媒介为优先对象,第二顺位为原雇主。

劳委会说,如果逃跑因素可归责于雇主,例如外劳因为雇主虐待而逃跑,遣返费用则由雇主负担,若逃跑因素不可归责原雇主,则由外劳自行支付,由于外劳可能无法负担遣返费用,因此劳委会规划与外劳来源国签定保证制度,负担这笔费用。

另外,基于便民考量,如果家庭类外劳在入境时就逃跑,或是在收容单位逃跑达三个月的时间,雇主可申请递补外劳,不过仍需透过长期照护中心系统。若是雇主在正常雇用下,外劳无故逃跑,逃跑时间达一年以上,雇主也可向劳委会申请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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