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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研议修法规范企业合并需承受劳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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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一日电)企业间的合并、并购过成常导致劳工失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表示,公司法对企业合并规定所有权利义务要概括承受,不过,现行劳动基准法规定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新旧雇主可商定留用劳工,为确保劳动权益,将研议修法,规范合并的事业单位需概括承受劳动契约。

劳动基准法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的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规定预告终止契约、发给资遣费,留用劳工的工作年资则应由新雇主继续承认。

近年来企业之间合并、转让行为,造成不少劳工失去工作,或被迫以较差的劳动条件,重新与新雇主签订劳动契约。

劳委会指出,根据公司法精神,企业合并必须概括承受所有权利义务,因为劳基法中规定新旧雇主可商定留用劳工,换言之,不留用的劳工,雇主可终止契约,为避免企业间的合并损及劳工权益,初步研拟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委会规划近期内召开公听会,听取各界对劳基法劳动契约章修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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