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愛宗:為什麼員警犯死罪居然可以經常緩刑
【大紀元5月7日訊】 有人說,法律面前沒有富人、窮人之分,但我看來:死刑面前,有穿警服和沒有穿警服之分。
2006年4月份,有兩起反響強烈的死刑案值得關注,其中一起當事人是員警,死刑卻是緩刑。另一起當事人不是員警,法院判死刑立即執行。
員警打死員警,主犯居然死緩。有人幽默道,緩刑是員警特用的徒刑。太原員警打死北京員警這個案件中,在同夥犯罪的另一並非主犯的成員判處死刑的情況下,主犯劉利民卻是緩刑,留下一命。主要是沾了他的“人民警察”的光。
前一起,是遼寧撫順修車匠刺死駕“賓士”車母女被判死刑案。
4月19日,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修車師傅殺死開“賓士”車母女案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興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判處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鄒有學經濟損失人民幣4.2萬元。
50歲的撫順市民劉興偉靠在路邊修理自行車謀生。2005年10月5日15時許,劉興偉正在撫順市新撫區東公園街鳳翔路中國農業銀行西側的小路邊擺攤修理自行車,此時23歲的女孩鄒華駕駛一輛賓士轎車經過,撞壞了旁邊劉興偉準備修理的一輛自行車。隨後鄒華打電話找其父親鄒有學前來解決此事。有幹部背景的鄒有學趕到現場後在向劉興偉詢問如何賠償時,雙方言語不和,鄒有學辱駡並動手打了劉興偉幾記耳光(據說有20記),又用修車工具追打。後來,劉興偉離開現場。幾分鐘後,劉興偉返回現場,見鄒家父女尚未離去,便持刀連刺鄒有學腹部數刀。這時,鄒華的母親白素豔趕到現場,於是劉興偉又向白素豔的腹部連刺兩刀,隨後又照在場的鄒華胸、腹部連刺數刀,將3人刺倒後逃離現場。後白素豔、鄒華死亡。鄒有學重傷。劉興偉投案自首。事後,劉興偉博得網友同情,認為他是正當防衛。有網友這樣寫道:賓士VS自行車,鄒有學VS劉興偉:小人物舉刀雪恨,三惡人兩死一傷;多行不義必自斃,為富不仁造天譴。
2006年2月,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劉興偉持刀殺死白素豔母女案。檢察機關認為,劉興偉無視國法,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庭審中劉興偉的辯護律師卻認為劉興偉是在實施正當防衛。撫順中院認為,劉興偉無視國法,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且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劉興偉雖屬自首,且被害人一方對案件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但其行為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後果,故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宣判後,劉興偉當庭表示上訴。
第二起,是太原員警打死北京員警被判死緩案。
4月26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太原員警故意傷害致死北京員警案一審宣判。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警大隊一中隊民警劉利民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周傳全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九年不等。劉利民等九名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59.21萬餘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5月3日20時許,駕駛桑塔納轎車的劉利民與駕駛豐田吉普車的李忠義(男,47歲,北京市朝陽分局巡察支隊民警)等人在太原市桃園北路與水西關街十字路口附近,因車輛被擋而發生爭執。劉利民心存不滿,欲報復,遂跟蹤李忠義所駕駛的車輛,同時打電話給被告人張吉、安勝利,後張吉糾集周傳全等先後來到桃園路新唐都大酒店。劉利民等人在新唐都大酒店尋找李忠義,後於當晚20時50分左右,經劉利民指認,周傳全等8人在太原市桃園南路2號冶金廳招待所門洞內,將李忠義攔截並進行毆打。期間,周傳全用木板擊打李忠義頭部,致木板斷裂;安勝利、朱燕軍分別用木棒、鋁合金管擊打李忠義。後九名被告人逃離現場。李忠義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2005年5月6日、10日,被告人劉利民、汪濤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
原本,該事件發生後,當時的太原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說,劉利民是一個好員警,本案是個人修養不夠和一時的激情犯罪導致了好員警打死另一個好員警的悲劇。(2005年5月20日《新民週刊》)。到2005年8月法院開始公開審理本案的時候,太原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又針對此案向媒體表示劉利民根本不是員警,並稱劉2002年9月進入公安機關,但是沒有授過銜。(2005年8月23日《新京報》)一前一後,一方面替劉說好話,另一方面又否認兇手的員警身份,或許是借此推託責任。太原市公安局的態度,讓人看到了公安機關對於公安員警的包庇和回護之心,與從嚴治警要求相去甚遠。這也是員警隊伍敗類疊出的一個根本原因。後來,法院也是這樣“照顧”員警,用的是緩刑。
山西太原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利民、周傳全等9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利民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糾集、跟蹤、指認的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犯罪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且未能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不屬自首,但綜合考慮其犯罪後能夠自動投案,其近親屬能主動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對其應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被告人周傳全等人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新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事後,劉利民並沒有得到輿論同情,反而輿論一邊倒斥責該犯是惡警。
這裏可以清楚地看到,兩者相比,前者修車師傅犯的是故意殺人罪,後者員警及同案犯是故意傷害罪,所以前者死刑,後者可以不死。這裏就有了令人懸乎的話題,輿論的同情與否,似乎已經不能說上話了。
依據中國的國情和司法現狀,縱然員警身份的劉利民在故意傷害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糾集、跟蹤、指認的主要作用,系主犯,其犯罪手段殘忍、後果特別嚴重,且未能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不屬自首,但綜合考慮其犯罪後能夠自動投案,其近親屬能主動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經濟損失,對其應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那麼,沒有身披警服的修車人劉興偉只能死刑,並可以立即執行了。
這裏,我可以大膽地來一個司法“歌德巴赫猜想”:員警犯罪一般是緩刑,有期徒刑可以緩期執行,死刑可以緩期執行,這樣下去,屬於普世價值的公正在中國,只能是中國式的“公正”了。正如有人這樣設想的:假如鄒有學賓士車掛碰的不是修理自行車的劉興偉,而是開寶馬的劉興偉、或是當局長的劉興偉、當市長的劉興偉,鄒還敢那麼喪失理智嗎?恐怕說聲“對不起”,連道歉帶賠償,早就主動的不了了之;反過來,修自行車的劉興偉,如果遇到的不是開賓士的鄒有學,而是一個騎三輪車的鄒有學、當乞丐的鄒有學,大概也不會發生如此嚴重的衝突,更不會有三條命死、一條命重傷的不幸了。
同樣,假如劉利民不是員警,就是另外一個結果了。再假如,被劉利民打死的不是員警,而是一般老百姓,或許又有另外一種可以想像的結果了。
看來,修車師傅劉興偉算是白自首了,員警劉利民並沒有自首,卻照樣是判死緩,只能遺憾劉興偉當初命不好,沒有當上員警穿警服了,否則也應該是緩刑了。
不過,什麼才是真正公正的,我想是劉興偉殺人償命,死了也就死了;而劉利民卻生不如死,在監獄裏把牢底坐穿,或許沒准死在監獄裏,我想死對於這兩個死刑犯都是公正的,平等的,只不過劉興偉因為不是員警運氣好一點,可以早死,不活著受死罪;而員警出身的劉利民想死也死不成,只能活著受罪了。毫無疑問,西北人劉利民的運氣更差,痛苦更多,絕對不如東北人劉興偉有“老子死了二十年以後又是一條好漢”般的壯舉了。
不過,看到這些新聞令人感到悲哀的是,全國出現的大量員警執法犯法的犯罪案件中,員警常常被處以緩刑,正說明緩刑成為員警特用的徒刑。而這個現象足以說明,在中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一種理想,尚未成為真正的現實。
原載《議報》第248期(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