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大同、大同國貨好…」這首「大同之歌」與大同寶寶是許多人的童年回憶,但多數人不知道,這首傳唱38年的知名廣告歌曲,原本應是「三洋、三洋國貨好」,因創作者李守成與三洋未談妥版權費,最後改由大同使用,如今這首歌又爆發著作權糾紛,李守成狀告大同公司,要拿回著作權,但被台北地院判決敗訴。
85歲的李守成昨強調一定要上訴,他主張,57年間三洋公司向他邀歌,表示「不計代價」請他創作「三洋之歌」,不久後作品出爐,歌詞是「三洋、三洋國貨好,三洋產品最可靠…」,但雙方對版權費無法達成共識,最後歌曲未發表。
李守成說,他的父親音樂家李金土與大同創辦人林尚志是艋舺鄉親,且他與林尚志之子林挺生也是好友,在當時大同學院教務主任林昭揚的建議下,這首歌改由大同公司使用。
李守成並透露一段內幕,他說,這首歌的作詞者並非登記資料上的王安崇,而是大同前董事長林挺生,是林親手將歌詞中的「三洋」改成「大同」,並略作修改,於57年2月完成這首56字的「大同之歌」,因林挺生不想出名,而改由大同寶寶的設計者王安崇掛名作詞人,且這首歌那時叫「國貨大同電視冰箱歌」。
李守成說,那時他無條件讓大同使用這首歌,而大同公司將歌曲拿去向內政部登記成為著作權人,但大同拒絕給他合理費用,只好採取法律行動。
大同公司表示享有合法的著作權,對於雙方對簿公堂感到遺憾。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民國74年以前著作權採登記主義,大同已完成合法登記,李守成已無著作權,遂判他敗訴。
小法典
民國74年以前的舊著作權法採「登記主義」,著作人完成創作後,須依當時的舊著作權法第8條及第15條向內政部登記,在取得著作權執照後,才可享有著作權;74年間,著作權法修法,改為「創作保護主義」,只要完成著作,不必辦理登記就享有著作權。
而「大同之歌」在57年間出爐後,由大同公司向內政部登記,「大同之歌」即成為大同公司的財產,原創作者李守成要拿回著作權,須證明大同公司未獲他同意就將歌曲拿去登記,但大同公司已提出李守成57年間同意讓大同公司取得著作權證明,李守成即難以拿回這首歌的著作權。(記者劉志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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