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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 預填會計憑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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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六日電)最高法院今天舉行刑事庭會議,通過一則有關商業會計法的判例,未來公司行號從事商業會計人員,就明知尚未發生的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的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結果如何而能免除刑責。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今天所通過的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三六七七號判例指出,會計憑證亦屬文書的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的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觸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倘若登載明知未發生的事項,不論結果為何,也觸犯這條法律的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相關商會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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