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388)B-1/B-2 所謂的「義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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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388: 我成立了文化公司,承包畫家辦巡迴展覽的工作。畫展是售門票的,我的公司將從門票收入提成25%,在展覽的過程中有一些F-1學生,F-2學生家屬,B-1,B-2的旅遊者充當義工。他們中間有一些是三等畫家,或業餘畫家,也有部份作品跟著一塊兒展出,不得任何報酬,只圖出點小名兒,日後在履歷表上增加點內容。其他人和這些非參展畫家,業餘畫家的主要工作是佈置展廳,懸掛作品,賣票,收票,搬運作品,隨隊轉到其它城市重複以上的工作內容。我的公司只管飯,和到各個城市的旅費和住宿。但有人告訴我這樣做很危險,會造成非法僱傭。可他們都是來幫忙的,沒有任何工資,很多都是我的酷愛繪畫藝術的朋友。有了他們我才敢搞這個展覽公司。公司幾乎沒有甚麼盈利,請問這樣的安排犯移民法了嗎?

解答﹕ 我也認為是很危險的,因為「義工」這個詞在移民法中只用在移民局認可的「義工Program」中。這種 Program 往往是宗教上的,且是移民局認可的。這些人拿B-1身份,在入境時就要出示這樣的證明。這些人可以工作,不拿工資,但有免費吃住的安排是可以的,而這些Program是非盈利性的。

那麼你這個「義工」 (Volunteer Worker)是不存在的,也沒有人相信的,也就是說都有變相的補償。B-2 明確規定是不可以有任何免費吃住的。這些義工將自己的作品放上去,也可以解釋成是變相的利益所得﹔到其它城市巡展,可以去參觀,旅遊那些城市,要麼平時自己去還要自付機票錢。所以,依我看沒有一個人是白幹的,是純粹的義工的。移民法上沒有對純粹義工進行討論,但移民局幾乎不會認可的。我想原因是證明起來很難。

三年前,移民局「襲擊」了佛州的一家中餐館。有一個廚師跟別人不一樣,沒穿工作服,在那兒炒菜,累得滿頭大汗。他告訴移民局說,這是我朋友的餐館,我是來幫忙的,一個子兒不掙。連飯都不吃,因為他吃不去下中餐館的飯。移民局根本不相信。在移民局裡問話時,他不得不交待說都是律師教他這樣說的。所以這些小招數最終也都是徒勞的。

F-1,F-2,H-4,B-1,B-2 都不能工作。B-1和F-1有一些例外,見Operation Instruction 214.2 (b)。但顯然不適用你公司的這一類情形。(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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